辦理離婚的途徑是什么
一、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自愿 解除婚姻關系 ,就離婚相關問題(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由民政局頒發離婚證解除婚姻關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則必須選擇訴訟離婚: 1、只有一方要求堅決要求離婚的 2、雖然 雙方同意離婚 但未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的 3、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是限制民事行為或 無民事行為能力 的 4、未在國內 辦理結婚登記 的 5、雙方或一方無法回 戶口所在地 親自辦理的二、協議 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1、準備相關證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在我國 辦理協議離婚 則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有效身份證件,港澳臺胞還需提供來往內地通行證或回鄉證等有效旅行證件 2、準備相關材料兩張兩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雙方簽署的 離婚協議書 (免簽名,一式三份),在離婚協議書里面,必須明確說明雙方是自愿離婚,并且雙方已經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了一致意見,否則該離婚協議書是無效的。 3、夫妻雙方共同、親自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 民政局辦理離婚 手續。 4、民政局工作人員經查證情況屬實后,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三、訴訟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2、原告(提起離婚的一方)向法院遞交起訴書 3、同意立案 4、開庭審理 5、判決離婚
夫妻之間辦理離婚的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的法律途徑有兩種:一種途徑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協議離婚,也叫登記離婚,另一種途徑是在人民法院辦理的訴訟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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