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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起訴兒子索要兩萬余元帶孫費,法院:支持!(老人索要帶孫費法院是否該支持)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2-11 05:37:44

祖父母、外祖父母索要“帶孫費”嗎?

祖父母、外祖父母索要“帶孫費”的條件

“帶孫費”不僅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直接費用,還包括保姆費等間接費用。

通常情,父母具有撫養能力而拒不撫養子女或雙方在事前對代為撫養孩子約定有一定數額的報酬時,代為照顧子女一方可向子女的父母索要“帶孫費”。

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并無撫養孫子女、外孫子女的義務,基于親情幫助子女照看孩子構成無因管理,在撫養外孫女的過程中產生的合理支出構成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代為照顧孫子女,要求法定撫養費支付“帶孫費”,法定撫養人經舉證證明已盡到撫養義務且支付費用高于開銷的,不予支持。

一、主張“帶孫費”獲得支持

基本案情

當小雨在2019年離婚時,他們約定他們的大兒子瑤瑤由她丈夫撫養,而小兒子安安則由小雨撫養。然而,小雨去工作了,把安安留給了她的老丈人媽媽照顧,沒有支付任何費用。現在,這位婆婆已經年老,沒有經濟能力來支持即將上學的安安。她多次要求小雨回來照顧安安,但小雨拒絕回家,即使孩子生病了也是如此。結果,這位婆婆在江津區法院起訴小雨,要求她支付每月300元的生活、教育和醫療費用。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雨離婚時約定安安由自己直接撫養,撫養教育安安是小雨應盡的法定義務。安婆婆作為小雨的母親、安安的外祖母,幫助撫養安安,撫養期間必然產生撫養費。現安婆婆以低于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標準每個月300元主張費用,系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最終判決小雨支付安婆婆2019年4月至2022年6月期間代為撫養安安的撫養費8100元。

二、主張“帶孫費”未獲支持

基本案情

兒子、兒媳外出打工期間,爺爺、奶奶照顧孫子,負責日常生活開銷,另外承擔幼兒園費用、培訓費用2萬元,期間兒媳向婆婆轉賬5萬元,還給孩子網購衣服、玩具、零食等,并且給孩子購買人身保險,每年續費,之后兒子、兒媳鬧矛盾,兒媳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隨后爺爺、奶奶起訴兒子、兒媳,要求支付墊付的撫養費、教育費共計 23 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祖父母對孫子女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我國傳統的大家庭觀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或共同撫養照顧孫輩在我國較為普遍,在經濟較寬裕的情況下對子女進行幫扶,開支部分家用亦符合情理,也有利于家庭關系的美滿和諧。

孩子的父母在外出打工期間,祖父母代為照顧孩子期間,兒媳向婆婆匯款補貼加用,而且網購物品給孩子,并非未盡到撫養義務,而且兒媳向婆婆轉賬款遠高于有證據支持的開支,而本案的原因系兒媳起訴離婚,家庭矛盾激化導致,二老起訴要求支付近六年的撫養費缺乏證據支持,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案例一中,小雨離婚協議中約定小兒子安安由其直接撫養,而小雨實際未盡撫養義務,小雨母親作為安安的外祖母,幫助小雨撫養期間必然產生撫養費,該撫養費小雨有義務承擔,因此判決小雨支付安婆婆代位撫養的撫養費。

案例二中,祖父母代為照顧孫子女,要求法定撫養人支付“帶孫費”,法定撫養人經舉證證明已盡到撫養義務且支付費用高于開銷的,法院不予支持支付“帶孫費”的訴訟請求。

根據民法典1074、1058條,撫養未成年子女系為人父母的法定義務,只有當父母均已死亡或無力撫養時,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義務撫養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家庭教育中父母不應缺位。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撫養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并無當然的法定撫養義務。若父母在具備撫養能力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撫養義務,而將該義務轉嫁給老人,由老人實際撫養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時,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張相應的撫養費。

判斷父母是否盡撫養義務時,不應過于機械,而應綜合考慮家庭實際情況、父母撫養能力、撫養方式等,最終作出合理判斷。通常,只有在父母具有撫養能力而拒不撫養子女或雙方在事前對代為撫養孩子約定有一定數額的報酬時,代為照顧子女一方才可向子女的父母索要“帶孫費”。

民法典1043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經濟高速發展,許多年輕夫妻會選擇雙雙外出工作,而將孩子交于父母攜帶照顧。但不應將金錢作為帶孫的交易條件,更不應在子女婚姻產生裂縫時,以索要“帶孫費”為由,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

老人可以要求子女支付“帶孫費”嗎?

一對夫妻因沒有時間帶孩子,一直由家里老人負責帶。老人稱其“付出沒有得到回報”,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子女支付2018年2月至2023年7月間的“帶孫費”,共計19.2萬元。

關于支付“帶孫費”的問題,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規定或普遍適用的標準答案。這個問題往往涉及到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和責任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在一些文化傳統中,家庭成員之間互相幫助和照顧是一種常見的行為,包括老人提供帶孩子的幫助和子女為父母提供經濟支持。在這種情況下,老人請求子女支付“帶孫費”可能是合理的,并且雙方可能會通過協商來達成共識。

然而,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應該建立在相互尊重和溝通的基礎上,并且考慮到各方的實際情況和經濟能力。如果老人要求支付“帶孫費”,子女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情況和意愿進行決策。在這種情況下,建議家庭成員之間進行開放和誠實的對話,以尋找適當的解決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在涉及法律和金錢方面的問題上,最好咨詢相關的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專業的意見和建議。

父母索要“帶孫費”是否合法?

父母向子女索要“帶孫費”,此案并非首例。在小陳父親看來,小陳多年來一直由其外祖母自愿撫養,因此自己不應該出“帶孫費”。而小陳的外祖母,無論是出于對喪母外孫女的憐惜,還是出于讓小陳陪伴自己一同生活的考慮,一直承擔著外孫女的主要照料職責并承擔相關費用,但這些都是從親情層面去考量的,而不是從法律層面去判斷的。
在當下社會,父母幫子女看孫是家庭代際幫助之間的常見情形,在傳統觀念里,老人不僅要帶孫,還要自掏腰包養孫,一些老人心甘情愿,一些年輕人視為理所當然。某種程度上,這甚至成了一種“帶孫潛規則”。代際之間互相幫助、付出勞動和錢財,體現了一種家庭和諧,但這并不意味著天經地義和理所應當。
近年來,有關“帶孫費”的糾紛不時涌現,有的甚至兩代人對簿公堂。從相關法院的判決來說,有些法律規定確實是需要強調和重申的。比如,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只有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撫養義務;老人帶孫子實質是屬于民法典規定的無因管理行為,相關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也就是說,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在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對自己的孫輩并沒有法定撫養教育義務,其因照管未成年孫子女產生的生活費、教育費等必要支出,有權向其父母主張返還。現實中類似案件的增多,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老人權利意識的覺醒和法治觀念的進步。
老人心甘情愿、不計報酬地幫忙帶孫輩,是對晚輩的幫襯,也是對子女經濟、情感上的支持,但并不是法定義務。法院及時定分止爭,有利于明晰祖父母協助撫養行為的法律性質,也有利于規范、引領社會主體的行為。
當然,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不同,我們并不希望更多的家庭因為“帶孫費”對簿公堂,而是期待隨著相關法律條款和精神的普及,隨著一些司法審判傳遞出的態度和取向,能夠有越來越多的家庭自主處理好相關問題,能夠有越來越多的公眾厘清父母與子女、義務與權利、親情與責任之間的界線。這對于弘揚法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說也有積極意義。

老人索要“帶孫費”法院是否該支持?

老人索要“帶孫費” 法院是否該支持?
老人索要“帶孫費” 法院是否該支持?
全國多地出現老人追索“帶孫費”案件,專家稱“老人有權追索”
帶孩子本是父母的責任,但這一職責在不少家庭里實際上由隔代的老人承擔。
最近,山東濟南一名老人起訴兒子索要兩萬多元“帶孫費”獲法院支持的案件沖上熱搜。記者檢索發現,全國已有多地出現類似老人追索“帶孫費”的案件。
這些案件引人思考:“帶孫費”究竟是什么性質的費用?老人是否有“帶孫”的義務、是否有權利索要“帶孫費”?老人索要“帶孫費”的背后反映了什么問題?
鬧上法庭
起訴兒子索要兩萬余元“帶孫費”
最近,在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法院審結的一起“帶孫費”案件中,老劉念及兒子劉某某和兒媳在外奔波,帶兩個孩子不容易,主動將大孫子帶在身邊撫養。劉某某還給老劉寫了份協議,承諾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但此后這一協議成了“空頭支票”。老劉礙于親情,多次與兒子溝通此事,但兒子總以各種理由搪塞過去。老劉一怒之下,將兒子起訴到法院,要求兒子劉某某支付欠付的“帶孫費”兩萬余元。
經調解,劉某某不同意支付,開庭時也拒不到庭。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認為,父母對子女負有撫養義務,劉某某具有撫養子女的能力,撫養孫子小劉并非老劉的法定義務。且劉某某在與老劉簽訂的協議中承諾每月支付小劉撫養費300元,但其卻未依約履行,此舉勢必導致代其承擔撫養義務的老劉付出增加。老劉不僅需要投入精力照顧小劉,還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費用以保證小劉的正常生活,老劉作為利益受到損害的一方,有權要求劉某某支付欠付的撫養費。最終,歷城區法院依法判決劉某某支付老劉“帶孫費”兩萬余元,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除了上述這宗判決外,記者檢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共有三宗分別來自江蘇無錫、江西萍鄉、陜西丹鳳的老人追索“帶孫費”的案件。此外根據公開報道,廣東汕頭、四川德陽、廣西陸川等地也有類似案件。
“實際上,‘帶孫費’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只是有些人的一些通俗叫法。”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植龍律師表示,“所謂‘帶孫費’,實質是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各種原因無法履行監護照顧子女的職責時,對自己的父母代為照護未成年子女而支出費用的補償或報酬。”
糾紛不斷
有案件因“無因管理”產生親子糾紛
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所得的三宗案件中,一宗為無因管理糾紛,兩宗為勞務合同糾紛。
根據法律規定,無因管理指的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而進行的管理行為。無因管理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受到的實際損失。
在無錫中院二審的無因管理糾紛案件中,蔡婆婆與張阿伯系夫妻關系,張某某系張阿伯與前妻所生兒子。張某某與王某原系夫妻關系,兩人于1990年生育兒子張某,后于1999年離婚。2000年,張某某與繆某某再婚。蔡婆婆起訴說,自張某出生第二天起直至13歲,張某一直由蔡婆婆撫養教育。蔡婆婆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多年來一直要求張某某、繆某某向其支付張某的生活費、教育費、伙食費等費用,但張某某、繆某某均不予理會。為此,蔡婆婆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某、繆某某以2017年宜興市職工平均工資73866元為基數,參照離婚案件撫養費的標準,向蔡婆婆支付共十年的撫養費。
法院最終認為,首先,蔡婆婆主張因其照顧撫養張某,故而其與張某某、繆某某形成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系,該主張依據并不充分,在日常生活中不排除祖父母(繼祖父母)基于血緣關系及親情等因素而幫助照看孫子女(繼孫子女)的情形。特別是張阿伯、蔡婆婆在近二十年前照顧張某,而蔡婆婆直至本案訴訟前從未主張過支付相關撫養費,直至張阿伯去世后,在雙方就張阿伯的遺產(房產)發生糾紛的背景下,蔡婆婆才以無因管理之由提起本案訴訟,印證了在蔡婆婆、張阿伯照顧張某時,蔡婆婆與張某某、繆某某之間并無形成無因管理之債的初衷。退一步講,即便蔡婆婆主張的無因管理之債的構成要件成立,蔡婆婆在照顧張某這一事實發生近二十年后才提起訴訟,其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故法院不支持蔡婆婆的主張。
在陜西丹鳳縣法院審理的一宗案件中,因兒子兒媳外出打工,爺爺奶奶承擔起了照管孩子的責任。老人聲稱,其與兒子兒媳“約定在代管期間每月支付2000元”,但從2016年起至2020年,老兩口傾其所有、精心看護,兒子兒媳卻毫不領情、違反約定,拒絕支付代管孫女的費用,將老人的付出看成理所當然,“讓人寒心”。老兩口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兒子兒媳“支付約定的工資96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老兩口與兒子兒媳之間并未有書面或口頭的勞務合同,雙方之間并未形成事實上的勞務合同關系,老人所主張的“帶孫費”實際是指老人代替其子女花費在孩子身上的費用,并不是老人所主張的勞務工資,現因兒媳已全部支付其應承擔的孩子撫養費,因此法院對老兩口的訴訟請求依法不支持。
老人對孫輩沒有法定撫養義務
人民法院在多宗案件中明確:老人對孫輩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在汕頭市濠江區,2007年9月1日出生的女孩小陳在父母離婚后,由媽媽姚某撫養。后姚某因病去世,小陳跟著外婆李姨一起生活,外婆照顧她的生活起居,由此產生的生活費、教育費大部分由小陳的父親陳某支付,其中李姨也承擔了一定費用。當小陳考上某民辦初中后,李姨為她交納了近萬元的學雜費并要求陳某給付,但陳某拒絕承擔。雙方因此產生糾紛,李姨將陳某告上法院。
汕頭市濠江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043條第2款規定,該案屬于婚姻家庭糾紛。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在被告陳某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原告對孩子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卻代替被告長期撫養孩子,所以有權要求被告償付其代為撫養孩子所支付的必要生活費用和教育費。法院酌定孩子每月生活費按800元由被告按月支付給原告,并對被告的行為予以嚴肅批評教育。
大量案例表明,老人幫忙照顧孫輩是基于家庭親情和無私的愛。而一些老人索要“帶孫費”更多的是為了一個理。
“我國固然是一個重視家庭倫理的國家,大多數老人也在默默為自己的子女付出,但這并不意味著付出就是一種必須,也不意味著我們可以對老人的付出感到理所當然。”江西萍鄉中院的經辦法官在一起老人追索“帶孫費”案件的判決書中寫道,“或許‘勞務費’的提出是醉翁之意不在酒,老人的付出并不是理所當然的事,作為晚輩要感謝老人的幫助,尊重老人的感情,體諒老人的辛苦,缺乏這份愛與關心,老人帶孩子便會變成一種單向付出,心理上的失衡最終可能外溢,尋求法律的救助。”
父母的撫養不可或缺
游植龍說,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照護孫子女、外孫子女時,往往需要一定的物質支出、支付一定的費用并付出大量的時間、精力,因而有權要求未履行監護職責的子女予以補償。
他解釋說,對于父母健在且有撫養能力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并無法定的撫養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履行撫養義務是有條件的,對此,民法典第1074條規定得很清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2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完全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無正當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照護。
“在子女撫養中,父母的親自撫養照料對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在子女尚年幼時,更需要父母的親自教育和言傳身教,這樣才更有利于親情的培養和子女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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