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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訂婚未領結婚證,若分手彩禮是否需要歸還?(男女雙方未領結婚證 彩禮要返還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2-11 06:38:15

沒有領結婚證離婚彩禮退不退

沒有領結婚證離婚彩禮退不退
沒打結婚證離婚彩禮可以退還,因為未領結婚證的情況下,就不存在結婚的事實,如果收了彩禮,在結束關系的時候,男方有權利要求退回彩禮,雙方可以協商進行處理,也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認定。第一,給付彩禮后,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在現實中,存在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因為現在的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相當于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結束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定,女方也應當返還。但是對于在雙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禮禮金部分,可以不予返還。所以準備結婚的男男女女都應當明白,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締結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否則男方可根據法律規定要回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未結婚同居了彩禮錢分手怎么退

收彩禮沒結婚同居了可以退的。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給付彩禮的行為,雖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可以退還彩禮的三種情況是: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對于禮金如何處理,以往的司法解釋較為籠統,大概處理原則是禮金是附條件贈與。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
明確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禮金是婚前給付的,并且給付的行為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既便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如此明確,仍存在法律問題。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在一起同居了,禮金仍然可以返還,甚至可以說是全部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你們雙方雖然訂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分手后婚約解除,按照法律規定,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訂婚禮金及財物,女方應當返還。若對方拒不返還,男方可以以婚約財產糾紛名義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你們雙方雖然訂婚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人分手后婚約解除,按照法律規定,受贈人應當將受贈物返還給贈與人。所以,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訂婚禮金及財物,女方應當返還。若對方拒不返還,男方可以以婚約財產糾紛名義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辦結婚證離婚彩禮怎么退?

沒有辦結婚證的情況下,彩禮應當退還男方,也不存在離婚的說法,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并要求女方退還彩禮,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結婚具體情況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生。

一、沒有辦結婚證離婚彩禮怎么退?      未領結婚證,不存在結婚的事實。如果收了彩禮,在你們結束關系的時候,男方有權利要求你退回彩禮。假如彩禮你沒有用來買嫁妝,或者沒有變相再給男方帶過來。那么一般情況下是需要退回的。沒有辦理結婚證,那么你們就不是合法的夫妻,在法律上你們就是沒有結婚,也就沒有離婚可言。法律有規定,彩禮是要以結婚為前提結婚的,在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證結婚,而最后兩個要分開,彩禮是要退還的。二、彩禮返還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解釋(二)》第十條體現了對彩禮習俗的認可和指引,對彩禮利益關系給予了有力的調整。      第一,給付彩禮后,若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男方在婚前給付女方彩禮,其形式是一般贈與,實質上是以將來締結婚姻為目的、附條件的財物贈與。雙方既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法律上雙方就沒有結婚,發生贈與的基礎關系就不存在,受贈人即負有返還贈與物的義務。所以在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返還。      在現實中,存在男女雙方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情形。因為現在的婚姻法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相當于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男女雙方感情破裂、同意結束同居關系的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按照法律規定,女方也應當返還。但是對于在雙方共同生活中花掉的彩禮禮金部分,可以不予返還。所以準備結婚的男男女女都應當明白,只有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締結法律認可和保護的婚姻關系。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后,女方獲得的彩禮利益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否則男方可根據法律規定要回彩禮。      第二,給付彩禮后,若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在離婚的前提下,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該情形的關鍵在于是否認定“確未共同生活”。這種共同生活應當是的共同居住的正常夫妻的生活。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意味著雙方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沒有夫妻感情。只辦理結婚登記而沒有共同生活的男女是法律上的夫妻,但不是事實上的夫妻。在雙方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這體現了法律對婚姻現實的尊重。這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法院也解決過很多這樣的糾紛。      第三,給付彩禮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又離婚,若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給付彩禮的一方要求返還彩禮的,另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使弱者得到應有的保護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標之一。生活困難的界定可以參照《解釋(二)》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這種生活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已經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要求返還彩禮的給付人負有證明“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的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這一點,法院將無法支持給付人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      對于彩禮的相關認定,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沒有形成事實夫妻關系之前,彩禮是可以退還男方的,沒有辦理結婚證的情況下,顯然雙方并沒有形成法定的夫妻關系,如果存在其它的事實夫妻關系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證明,最后由司法機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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