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孫子嗎
根據 民法典的 規定,孫子女、外孫子女并不是 法定繼承 人,所以這種情形應屬遺贈 ,所以可以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孫子。 那么孫子在受遺贈后的法定期間內要接受遺贈,這樣才能合法得到該遺產。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須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 法定繼承人 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二、 遺贈與遺囑的 區別是什么
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點。但依照我國《 民法典 》的規定,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主體范圍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或者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 ; 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不能是國家或者集體。
第二,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時,須于法定期間內作出接受的明示的意思表示。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遺囑繼承人接受繼承的,無須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自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遺囑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
第三,受遺贈人于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受遺贈人不能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而是從遺囑執行人處取得受遺贈的財產 ; 而遺囑繼承人可直接參與 遺產分配 而取得遺產。
三、法定 繼承人順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
( 一 ) 第一順序 : 配偶、子女、父母 ;
( 二 ) 第二順序 :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 , 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 , 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 , 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 ,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 , 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 , 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可以立遺囑將財產遺贈給孫子嗎 ?從上文我們知道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一、遺囑贈與的有效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二、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嗎
(一)遺囑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因此,立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就是無效的。
(二)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立遺囑人即便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是如果遺囑的內容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遺囑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遺囑內容不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立遺囑人所立的遺囑是在受脅迫、受欺騙或神志不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2、偽造的遺囑;
3、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由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的
基于遺囑繼承人的原因而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點:
1、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2、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而死亡的。
嚴格來說,這些情況下是由于遺囑繼承的原因導致遺囑的相應內容無法實現,并不是遺囑無效。但是,這些情況下和遺囑無效的結果一樣,我們也將其歸類在遺囑無效的情形中。
(四)基于財產處分上的原因而遺囑無效
1、立遺囑人生前已處分了遺囑涉及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遺囑是于被繼承人死亡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立遺囑人可在遺囑生效前,即生前處分其作為遺產的財產。一旦遺囑人生前處分了遺囑中所涉及的財產,就等于遺囑人變更了原來遺囑中相應的內容,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無效。
2、遺囑處分的他人的財產導致遺囑無效。遺囑只能處分立遺囑人個人財產,而不能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家庭成員的共同財產、屬于國家、集體所有的財產或其他人所有的財產。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遺囑部分無效,但不影響遺囑其他部分的效力。
(五)遺囑違反法律強制性撫養義務而導致無效
1、遺囑中未留特留份而導致遺囑部分無效。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份額,一是造成其生存危機,二是將增加社會負擔。這是法定的強制性規定,如果遺囑沒有保留特留份,在遺產處理時,應首先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2、遺囑沒有給胎兒保留繼承份額,導致遺囑部分無效。遺產分割時,應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應當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沒有保留的,應當從繼承人繼承遺產中扣回”被繼承人死亡后,撫養子女的義務隨之消失,但對于胎兒出生后是活體的而言,其需要撫養教育費用,遺囑不得侵害其生存的權利。因此,遺囑如果不給胎兒保留相應的份額,將導致遺囑部分無效,應從遺產中撥出一部分作為胎兒的繼承份額。
(六)多份遺囑的內容沖突造成的遺囑無效
多份遺囑的內容存在沖突,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失效,具體處理原則如下:
1、公證遺囑優先于一般形式遺囑;
2、后訂立的遺囑優先于先訂立的遺囑,無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七)遺囑形式不合法導致的遺囑完全失效
遺囑有五種形式,每種形式都有其形式上的要求,如果遺囑的形式不符合要求,會導致遺囑無效。如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沒有見證人或者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都會導致遺囑無效。
(八)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撫養協議間沖突造成遺囑無效
遺贈撫養協議因是雙務的合同,其法律效力最高,其次是遺贈、再次是繼承。對同一財產有不同的方式的,以效力最高的遺贈撫養協議為準。如果,遺囑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相沖突,沖突部分的遺囑內容無效。
(九)遺產中的消極財產大于或等于積極財產,即債務清償后無剩余財產,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部分無效的情況下,并不影響遺囑其他有效部分的生效,有效部分按照遺囑規定的繼承,無效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如果遺囑全部無效,死者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贈與的公證遺囑有效期是多久?
永久性的;遺囑公證是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
遺囑公證,是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它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后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如下好處:
1、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2、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3、有利于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是一直有效的。
以上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遺囑贈與的有效條件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遺囑財產留給情人
遺囑財產留給情人,在我們的生活中大家要懂得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實都是與法律有一定的關聯的,繼承遺產也是大家關注的,以下了解遺囑財產留給情人。
遺囑財產留給情人1遺囑將財產分給情人有效。
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財產遺囑贈給情人是否合法有效?
【案例】
秦某與宋某(女)是夫妻,2010年,秦某認識了金某(女),從此他過上了家外有家的生活。2017年,秦某身患癌癥,他還是大多數時候住在金某家,金某對他也十分照顧。2019年3月,秦某在彌留之際,寫下遺囑,并請人公證,將個人財產全部留給金某。秦某去世后,宋某依法繼承秦某遺產,金某憑秦某遺囑,將宋某告上法庭,要求按遺囑繼承秦某個人財產。
【審理】
法院審理,查明遺囑是真實的,但金某在明知秦某有配偶的情況下仍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秦某在與宋某婚姻關系尚存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遺贈給與之有同居關系的金某,有悖于公序良俗,應屬無效行為。因此法院駁回金某訴訟請求。
【評析】
主審法官認為從《繼承法》規定來看,公民有權將遺產遺贈給不具有繼承權的其他人。且上述條文未有明確規定禁止婚外同居者接受遺贈的內容。很多法學家認為立法者的原意是最大限度地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但是,《繼承法》必須與整個法律體系相協調。首先,繼承屬于一種民事行為,必須受民法基本原則的統轄,而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的重要原則之一。
其次,《繼承法》與《婚姻法》應相協調。若《繼承法》不禁止將遺產贈與重婚者,則與《婚姻法》中保護合法婚姻的精神相悖。從整個法律體系來看,將《繼承法》條文解讀為“國家不禁止把個人財產遺贈給破壞合法婚姻者”并不合適。
鑒于遺贈行為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其應當符合《民法通則》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規定,例如“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已從道德要求上升為具體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社會基本道德觀念的行為必然是違反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金某主張遺贈人因感激其照顧而遺贈,但是她卻不能否認其對遺贈人的照顧是基于雙方違法的重婚關系,因此該事實不足以改變此遺贈行為有違公序良俗的本質。
遺囑財產留給情人2瀘州遺贈案:丈夫立遺囑將財產給情婦,被妻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我們看到大部分的遺產繼承糾紛可能都是發生在豪門子女之間,但曾在四川瀘州卻發生一樁奇特的遺產爭奪案,這樁案件的奇特之處在哪里?讓我們一起來回顧一下!
2001年,家住四川瀘州的蔣某突然接到法院的傳單,拿到傳單的蔣某一臉茫然,當她認真閱讀里面的內容之后,真是哭笑不得,告她的人居然是丈夫黃某生前的情人張某。張某聲稱自己手上有黃某生前立下的遺囑,明確注明“本人黃某生前所獲得的所有財產,包括公積金、撫恤金以及售賣租房房款皆由朋友張某所有...
遺囑是黃某在生前找自己相熟的律師擬定的,立下遺囑沒多久,黃某便因病撒手西去。黃某為什么會將自己的遺產全部留給一個第三者?時間回到1963年,黃某與妻子蔣某兩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兩人恩愛依舊,但這樣幸福生活并沒有維持多久,由于蔣某沒有生育能力,兩人因為這件事情經常鬧矛盾。
黃某為了維持夫妻之間的感情就去福利院抱養了一個孩子,孩子抱回來之后,夫妻之間的矛盾確實有多減少,但由于蔣某將所有的身心都撲到孩子身上,因此他們夫妻之間的感情也變得越來越淡。黃某的思想也就在這個時候出現了偏差。在一次聚會上,黃某認識年輕漂亮的張某,并且很快產生了感情,為了張某他拋棄了糟糠之妻蔣某。
他在與蔣某未離婚的情況下與張某同居到了一起,并且對外宣傳他們是夫妻關系,其實黃某和張某的行為已經涉嫌重婚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蔣某在此刻選擇跟黃某離婚,依據法律規定,她還可以向黃某進行索賠。
但蔣某的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沒有選擇離婚,也沒有向警方檢舉黃某和張某兩人。可能真的是天道輪回,黃某跟張某同居六年后,被查出癌癥晚期,蔣某得知黃某的病情后沒有絲毫的同情,甚至還多次惡語相向,張某則一直陪伴在黃某的身邊,這讓黃某非常感動,他擔心自己走后,張某會被蔣某欺凌,于是他便立下遺囑將自己全部的家產都留給張某。
那黃某這樣的遺囑具備法律效力嗎?法院最終又是如何審判的?黃某在立下遺囑時雖然病入膏肓,但他的意識還非常清楚,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遺囑上關于財產分配的處置是他的真實意思,沒有被任何人脅迫,而且還有律師及其助理兩人作為見證。這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遺囑,被贈與者張某可以憑借此遺囑繼承相應的財產。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簡而言之就是如果在有遺囑的'情況下應當是遺囑優先于法定繼承。所以張某的繼承權要優先于蔣某的這個原配妻子。
最終法院的審判才是整個案件的高潮,法院最終宣布遺囑無效,駁回了張某依照亡者遺囑繼承財產的訴求。結果一出,立即引起網友們的熱議,有人認為法院審判合理,有人則覺得不符合這樣的結果違背法律規定,如果遺囑能夠被否認無效,那以后寫遺囑還有什么意義?
那法院這樣的審判是否有違背法律的規定?我們法律的角度簡單分析一下,首先立遺囑本是就是一個民事行為,既然是民事行為那就必須要遵從法律規定的,依據《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黃某背叛婚姻與張某同居,還將遺產贈與張某,這樣的行為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法院否定黃某這份違背公序良俗的遺囑。
其次黃某與蔣某兩人并未離婚,兩人也并未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所以黃某的工資、公積金以及房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黃某直接將這筆財產贈與張某,這侵犯了蔣某的利益。
黃某應當先將原配妻子蔣某所理應擁有的部分排除,但是他沒有,所以類似這樣涉嫌處分他人財產,損害他人財產權益的遺囑,法院可以認定為無效遺囑。張某對于這樣的一個審判結果無法接受,立即進行了上訴,二審法院依舊還是維持原判。
所以法院的審判合法合理,并未違背法律的規定。畢竟法官在審判時必須要考慮到最終的審判結果會對社會造成什么樣的影響。如果法官支持黃某的這種做法,那無疑就是在變相地支持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這種違背倫理道德事情,法律又怎么提倡和支持。因此張某敗訴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張某陪伴黃某多年,到最后卻是竹籃打水一場空,落得一個這樣的下場,只能說她是自作自受,從她破壞別人婚姻那天開始,她就應該要預料到自己會有這么一天,希望她經此一事之后,能夠有所覺悟,以后能夠改頭換面重新做人。
遺囑財產留給情人3夫妻一方立遺囑把房產送情人有效嗎
無效。我們通過以下案例來了解這個問題。
案例:男子死前立遺囑將房產贈與“小三”
家住廣西的歐先生與妻子陳女士結婚多年育有兩女,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分居期間和雷女士以夫妻名義同居,并且在生前立遺囑將房產歸雷女士宜人繼承。歐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憑該遺囑訴至法院,要求繼承房產。
但是在庭審中,陳女士提出,房產是他們夫妻婚內共同財產,與雷女士無關。而雷女士與歐先生長期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是違背社會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權利。關于房產的份額,陳女士強調,該房產她享有50%的份額,歐先生所有部分應由她和女兒繼承,與雷女士無關。
法院判決
遺囑雖系歐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違反了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損害了社會公德,破壞了公共秩序,應屬無效。
婚內財產不是想送就能送
夫妻之間忠實義務是最基本的義務,配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贈情人的,無論是婚內贈予,還是立遺囑由情人繼承,在法律上都將歸于無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護了無過錯配偶的權益,同時也警示“小三”們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夫妻共同財產轉移相關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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