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養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是什么
《民法典》(2021.01.01生效)之中規定的收養條件是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被收養人的范圍】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的條件】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二、單身收養需要什么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滿三十周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三)無子女。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
(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并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
(五)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所謂“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
(六)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所謂“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七)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三、收養關系各方當事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一)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周歲。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5、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雙方同意。
6、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規定。
7、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規定。
(二)被收養人的條件:
1、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2、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送養人的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或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其監護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以上就是為您講解的關于收養法收養條件的知識,我國是大力支持收養行為的。
特殊條件下的收養是相對于一般條件下的收養而言的。收養法首先規定了一般條件下的收養。收養法在規定了上述一般條件下的收養的基礎上,還規定了一些特殊條件下的收養。如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收養孤兒和殘疾兒童以及收養繼子女等。之所以稱他們是特殊條件的收養,是因為他們不受某些一般收養條件的限制。一、關于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收養,《收養法》第7條規定,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二)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40周歲以上。(三)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二、關于孤兒和殘疾兒童的收養,《收養法》第8條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三、關于繼子女的收養,《收養法》第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的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并不受下列限制:(一)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二)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30周歲。(三)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四)收養1名子女的限制。須注意的是,收養不同于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養育其子女的一種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孫子女,子女)照顧、關懷其父母或者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引起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更,都不是變更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非因法定義務而自愿撫養他人子女也不屬于收養的行為。
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有年齡條件、姓名條件、承諾條件、經濟能力條件、婚姻狀況條件、遵紀守法條件。
1、年齡條件:收養人必須年滿30周歲,自己的年齡比所要收養的子女年齡大40歲以下,法律規定和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2、姓名條件:收養人必須與被收養人姓氏一致,法律規定和法定代理人同意的除外。
3、承諾條件:收養人應當出具書面承諾書,承諾愿意承擔養育被收養人的義務,并遵守收養登記機關的規定。
4、經濟能力條件:收養人必須具備良好的經濟條件和家庭環境,具備照顧、撫養被收養人的能力。
5、婚姻狀況條件:收養人必須為婚姻關系穩定、未被剝奪或限制監護權的夫妻,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
6、遵紀守法條件:收養人及其家庭成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犯罪記錄。
注意事項
1、了解收養程序和法律規定,認真準備申請材料,確保申請滿足法律要求。
2、了解被收養人的情況,包括身體健康狀況、家庭背景、教育程度等,對其進行全面的身心評估和綜合考慮。
3、需要了解被收養人的意愿,聽取其意見,采取合適的方法和過程,確保被收養人的權益受到保護。
4、在整個收養過程中,遵守法律程序,尊重被收養人的人身和權利,任何形式的強迫收養、虐待或侵犯被收養人的人身權利都是不允許的。
5、收養人在取得監護權之后,應當認真履行養育責任,保證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長,遵守法律法規,承擔法定義務。
6、如果在收養過程中遇到問題,應當及時與相關機構溝通和尋求幫助,避免一些糾紛和法律風險。
(1)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并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2)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3)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關系當事人向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時,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有收養協議的要提交收養協議,收養人還應提供身份證明、戶籍證明以及健康等其他情況的證明。辦理登記的民政機關經審查后,對證件齊全,符合收養實質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收養證書。另外,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公告是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的必經程序,只有在公告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民政部門才能予以登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因此,在只有一名子女的情況下也可收養,且收養人須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對收養人不僅要有撫養教育的能力,也要有保護的能力。,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如果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并且被收養人已經沒有跟生父母來往,那么沒有前往有關部門登記也形成事實收養關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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