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認定: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5條規定,對重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十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后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
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重婚罪
被他人起訴重婚罪的,可以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通過閱卷,準備證據,進行處理,以此最大限度的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犯重婚罪的責任有: 1、刑事責任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我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是目的。 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2、民事責任 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具有懲罰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按照 重婚罪 的基本條件量刑。同時法院會依法參照其他相適應的法律條款,結合嫌疑人自身實際情況,適用量刑標準。 重婚罪的 刑罰 標準: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 結婚 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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