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派出所怎么處理
(1)可由公安機關強制其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并令其具結悔過。(2)當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3)姘居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由公安給予治安處罰。(4)如姘居時間長,完全類似于夫妻關系的,則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按事實婚姻論處。(5)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的,則構成破壞軍婚罪。
相信大家都有聽說過非法姘居這個詞,但有多少人知道什么是非法姘居?我國對非法姘居如何處理的?非法姘居與重婚又有哪些區別?法律方面的術語如果不搞清楚,就很容易混淆。接下來,請跟我一起了解一些非法姘居的相關知識。一、非法姘居怎么處理 (1)可由公安機關強制其解除非法同居關系,并令其具結悔過。 (2)當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3)姘居情節嚴重屢教不改的,可由公安給予治安處罰。 (4)如姘居時間長,完全類似于夫妻關系的,則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按事實婚姻論處。 (5)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的,則構成破壞軍婚罪。二、什么是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是指雙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非法的、缺乏長久共同生活目的的臨時公開同居。具有如下特征: (1)男女雙方或一方已有配偶,屬于婚外同居。 (2)同居生活帶有臨時性,雙方主觀上沒有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 (3)雙方公開同居,并形成共同生活關系。 (4)雙方在主觀上自愿。三、非法姘居與重婚的區別 非法姘居與重婚行為有一些相似之處,如二者都屬于男女雙方非法同居行為,都是我國法律直接禁止的行為;但二者之間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性質不同。非法姘居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并不是犯罪行為;而重婚行為不僅是一種違法行為,而且也是犯罪行為。在實踐中,對于重婚行為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以重婚罪論處。 (2)男女雙方非法同居的時間不同。如果男女雙方以性生活為內容而以夫妻名義臨時非法同居的,應按非法姘居認定。如果男女雙方以性生活為內容而以夫妻名義長期非法同居的,則應該按重婚行為認定。 (3)形式不同。男女雙方非法餅居的,雙方當事人一般都無需騙取結婚登記手續,從形式上,就可以斷定其同居關系是非法的;而男女之問重婚的,有些行為人手里持有騙取的合法的登記手續,從表面上看,其同居關系是“合法的”。 非法姘居行為只是涉及到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所以一般對非法姘居行為都是道德上的譴責或行政方面的懲罰,而非《刑法》上的定罪量刑。我國對非法姘居可以給予治安處罰、行政或紀律處分等等。我提醒大家,如果非法姘居的對象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則會構成破壞軍婚罪,此時就要受到《刑法》方面的處罰。
對于非法同居者應該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同居有兩種類型,一種是未婚男女共同生活,如果一方想要解除同居關系的,可以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種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當事人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婚內非法同居如何定罪?
親親 您好 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配偶者與婚外第三人對外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或已與第三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已涉嫌重婚罪,可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沒有前述條件,僅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下,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婚內非法同居有哪些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在中國《婚姻法》第十條中被規定為“婚姻關系無效”列。而婚姻關系無效的法律后果,盡管現今世界各國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但都離不開對重婚者追究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這兩種懲罰方式:
刑事責任
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于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因而許多國家的刑法都確定重婚是一種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要對重婚者的刑事懲罰到位也決非易事,這突出表現在對事實上的重婚的刑事懲罰難以落到實處,對納妾性質的重婚者的懲罰顯得蒼白無力。1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判決的重婚案只有10宗左右,這與社會中出現的大量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致使大部分事實上的重婚不受刑法追究。
民事責任
基于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必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結合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為非法的,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非婚生子女。
4、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關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相互繼承遺產。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是什么
法律主觀:
非法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男女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的確屬非法同居關系,應一律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涉及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的,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和雙方的的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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