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生罰款標準的征收部門
超生罰款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增設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收費項目,提高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第四條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征收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征收決定。
國企職工超生有哪些處罰方式
處罰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按違法生育的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當地計生部門);
二、第一次違法生育降職降級;第二次違法生育解除勞動合同(供職企業);
三、本人是黨員的要接受黨的紀律處分(供職單位的黨組織);
四、如果單位有其他合同約定的,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罰。
超生罰款標準
超生罰款標準,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于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純收入高于當地鄉鎮農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個子女,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
按本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規定的計算基數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養子女的,按前款規定處理。
超生,超生即超出計劃的生育,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國策之一,以前原則上是只許生一胎,但有例外,如果是農村人口,第一個孩子是女孩,要第一個孩子年滿四周歲方可生育第二個孩子,如是城市人口,生第二個孩子屬于超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少數民族也要實行計劃生育,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計劃生育超生怎么罰款?
第三條 已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不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懷孕的, 必須限期終止妊娠; 逾期不終止妊娠的, 從懷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預收社會撫育費, 并可給予必要的經濟限制, 對個體工商戶可提請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暫扣營業執照, 直至其終止妊娠。終止妊娠后, 應退還
預收的社會撫育費, 取消經濟限制。
非婚懷孕的, 按本條規定處理。
本條規定的預收社會撫育費的比例和經濟限制措施,可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 對違反《條例》規定超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應給予批評教育, 征收5000元以上50000 元以下的社會撫育費; 對超計劃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 征收20000 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社會撫育費。
非婚生育子女的, 征收2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社會撫育費。對非婚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 按超計劃生育加重處罰。
超計劃生育的夫妻一方有本市常住戶口、另一方非本市常住戶口的, 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一方征收社會撫育費。
各區、縣征收社會撫育費的具體標準, 可由區、縣人民政府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范圍內確定。
第五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超計劃生育的, 除征收社會撫育費外, 按下列規定給予經濟限制或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療費自理, 產假期間停止其工資福利待遇。
二、超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醫療費, 不予報銷。
三、三年內不得被評為先進個人、不得提職, 并取消一次調級。
四、所在單位在住房分配上予以限制。
五、行政處分。
農民超計劃生育的, 除征收社會撫育費外, 不增加自留地、責任田; 不增批宅基地; 不享受農村集體福利; 不供應平價口糧; 不予農轉非( 建設征地除外) 、招工等; 已被鄉( 鎮) 、村辦企業錄用的, 應予辭退; 聘任為干部的, 應予解聘。
城鎮無業居民超計劃生育的, 除征收社會撫育費外, 取消其享受的社會福利待遇( 依法發給的撫恤金除外) 。
個體工商戶超計劃生育的, 除征收社會撫育費外, 由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條 收養子女, 應符合規定的條件, 并向公證機關辦理收養公證。已有一個子女的夫妻, 未辦理公證收養子女( 包括撿拾棄嬰) 的, 視為超計劃生育, 按本辦法給予處罰。
第七條 超計劃生育的, 除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限制和處罰外, 并追回夫妻雙方依照《北京市計劃生育獎勵實施辦法》規定享受的獨生子女父母的一切優待和獎勵。
第八條 對堅持超計劃生育,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應加重處罰的, 可在區、縣規定標準的最高限額以上加收社會撫育費。
第九條 對未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的指標、出現超計劃生育的單位, 當年不得評為綜合性先進( 文明) 單位, 并按照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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