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后財產協議是有法律效力的,但還需滿足一定條件。
夫妻財產協議的有效條件如下:
1、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者已經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完全的行為能力;
2、約定雙方必須是要建立或已建立合法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3、夫妻雙方必須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約定婚前財產或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
4、協議的內容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5、約定的內容僅限于夫妻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必須符合法律原則和社會公共道德;
6、協議應明確具體的財產內容、財產所在地、財產所有權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屬,只要滿足約定采用書面形式、不違反法律、意思表示真實、主體適格等條件,該約定即可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簽訂,也可以將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進行公證。
婚后財產怎么理解?
雙方的婚后財產指的是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后財產并不等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
綜上所述,婚后財產協議是有效的,但還需滿足一定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法律效力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是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財產協議在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情況下,采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共同所有,協議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視具體情況而定。符合以下條件的婚內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是有效的: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在婚前協議簽訂時無欺詐、脅迫等情形的;
3、簽訂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即內容不能違法或侵害第三人權益。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相關法律規定。但是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在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結婚的對象在有些國家已經立法明確,既可以是異性也可以是同性,包括美國、德國、荷蘭等國家。在中國,法律上結婚單指異性男女之間的結合。
在一些國家中是成立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后,其婚姻關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關于結婚登記,中國《婚姻登記條例》具體規定,登記時,男女雙方須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關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認真審查后,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即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否則不予登記。當事人如不同意登記機關的決定,有權提請上一級主管機關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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