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一年不能直接離婚,而且也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
原則上分居兩年是應當判決離婚的一個條件,但是要有證明分居兩年的證據,或者對方能夠認可已經分居兩年。
但是這個是比較難證明的,除非有出國或者到另外一個城市生活的證據,否則如果對方不承認分居兩年,一般情況下法官不予采信,對于離婚案件分居兩年這個說法其實很難實踐。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的情形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資料擴展:
1.離婚的方式: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
2.去民政局離婚和法院調解離婚的效果:在民政局離婚可以領取離婚證,在法院調解離婚領取的是《民事調解書》,同樣達到解除婚姻關系、財產分割和處理撫養權問題。唯一不同的是,離婚后如果一方違反當初的約定,在民政局離婚的當事人要起訴法院獲得生效判決后,才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法院調解離婚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
法院調解書和離婚證不一樣。離婚調解書,是指法院經過調解雙方基于離婚達成的協議制作的,記載調解結果的,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可憑此申請法院進行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而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一般由民政局頒發,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二者適用的離婚手續不同,頒發機關不一樣,不可混同。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零二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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