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有哪些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法律也要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才能適應時代。侵權行為俗稱是指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這也是法律命令禁止的,在日常生活中,侵權行為存在很多種情況,有些是涉及財產的,有些是涉及人身權利的,法律規定的很全面,那么民法典中侵權行為有哪些?以下由我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侵權行為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條 【人格權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定義】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不受侵害】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二、民事侵權行為是怎么處理的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并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后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并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三、一般的民事賠償范圍是什么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于侵權行為有哪些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日常生活中如果有侵權行為,公民就需要終止侵權行為,并且給對方賠償相關的損失。
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侵權行為有哪些
1、侵權行為如下: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侵權賠償標準是什么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小孩八個月男方要離婚有賠償嗎?
一、小孩八個月男方要 離婚 有賠償嗎? 婚內侵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及身體遭受侵權造成的損害,例如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被毀、一方遭虐待或身體上受到傷害。婚內侵權可以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任何時候,婚內侵權賠償 訴訟 可以隨時提起。而 離婚損害賠償 請求提出只限于 離婚訴訟 當時及之后一年內。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 撫養 為原則。這是因為用母乳哺養,對嬰兒的生長發育最為有利。從嬰兒的生長發育的利益考慮,夫妻離婚后,凡是正處于用母乳喂養的子女,應依法由哺乳的母親撫養。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 離婚賠償 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 侵權責任 的前提條件。關于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 非法同居 、 家庭暴力 、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 刑法 被判處 有期徒刑 、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2、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 離婚財產 上損害的范圍,只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 人身損害 和 精神損害 。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3、有因果關系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4、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 侵權行為 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為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 民事責任 。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綜上所述,孩子還很小,雙方就離婚的話,一般孩子歸女方親手撫養。離婚中雙方都沒有過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應該平分,男方不用給女方額外的賠償。當然,由于女方撫養孩子是撫養義務的體現,作為男方,就應該支付 撫養費 ,這個和 離婚財產分割 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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