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有繼承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胎兒即成為活的嬰兒,也就成為獨立的民事主體。這時,為胎兒所保留的遺產即成為嬰兒的財產,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死體,不能繼承遺產,則該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為活體不久即死亡,為胎兒保留的遺產則由嬰兒的唯一繼承人即其父母法定繼承。
如果產生糾紛的,在涉及胎兒繼承的案件中,胎兒尚未出生的,宜以其法定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起訴或者應訴。在胎兒出生后,出生后的嬰兒可以以當事人的身份出現在訴訟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嬰兒的名義代理其起訴或者應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法律分析:民法典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所以在繼承的情況下,胎兒可以遺囑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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