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如何辦理遺產公證
父母在世辦理遺產公的方法,具體如下:
1、證繼承公證當事人需要親自前往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如果遺產是動產,繼承人要到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者主要的財產所在地的公證處;
2、如果是不動產,直接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就可以。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包括幾個程序: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證明材料、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
在辦理繼承公證時,當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1)注銷的戶口;
(2)醫院的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明。
2、被繼承人單位證明:
(1)被繼承人的姓名、姓別、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死亡地點、死亡原因、生前住址;
(2)被繼承人的父母生存狀況(后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注明死亡日期);
(3)被繼承人的配偶狀況(注明是否原配);
(4)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包括已死亡子女的死亡日期、其配偶和子女);
(5)被繼承人的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要繼承的財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存款憑證、股票帳戶及證券公司出具的股票明細單、債券憑證、專利權證書等。
4、被繼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遺囑。
5、全部繼承人均攜帶戶口、身份證到公證處。
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親自到公證處發表棄權聲明,或者提交經公證證明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7、公證員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遺產繼承公證去什么地方辦
遺產繼承公證去什么地方辦遺產繼承公證去被繼承人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所有法定繼承人應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并提交身份材料;提交被繼承人戶籍派出所出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填寫公證申請表;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公證員審核材料和《公證申請表》,領取遺產繼承公證書。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公證遺囑去哪里辦理
公證遺囑的辦理通常可以在以下地方進行:
1、公證處,公證處是負責辦理公證事務的機構,一般由司法行政機關管理。
2、司法行政機關,有些地區的公證事務可能由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承擔,
3、律師事務所,有些律師事務所也能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遺囑的流程和所需資料可能會因地區而異,以下是一般情況下常見的流程和相關資料:
公證遺囑的相關資料如下:
1、身份證明,提供遺囑起草人遺囑的起草者和見證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護照等;
2、遺囑文件,提供有效的、符合當地法律要求的遺囑文件。遺囑文件應包括清晰表達遺愿的內容,簽署并日期;
3、見證人信息,提供見證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身份證明。見證人通常需要在遺囑文件上簽字或蓋章,作為證明其真實性的證據;
4、其他可能要求的資料,根據具體要求,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如財產清單、法定繼承人的身份證明等。
綜上所述,公證遺囑要確保您的遺囑文件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要求,以確保其有效性和可執行性。如果對公證遺囑的流程、資料要求或法律規定有疑問,建議咨詢當地公證處、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以獲取準確和具體的信息和建議。遺囑是個人重要的財產安排,應妥善保管和保護。可以選擇將遺囑副本交由親友或律師保存,并告知他們其位置。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遺囑如何辦理
遺囑的辦理,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但是法律對于各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嚴格的規定。具體如下:
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未經公證撤銷,都是有效的。
2、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行遺囑公證都需要辦理的手續: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4、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5、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6、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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