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在異地一般不能協議離婚,只能通過訴訟方式辦理離婚。
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訴訟離婚的,可以在被告方居住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所在地進行起訴離婚。可以通過提供雙方在異地居住滿一年的證明,進行離婚訴訟。
因此,兩個人都在異地的可以離婚,但只能訴訟離婚,不能協議離婚。我國法律對當事人離婚后的法律后果做出了具體規定,包括人身、財產關系和子女撫養權問題等。
我國對異地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有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異地起訴離婚時,一般情況下可通過居住證、暫住證等文件證明經常居住地。
1、定義
訴訟離婚,亦稱判決離婚,是指不具有離婚合意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訴訟離婚的,由人民法院依據法定的離婚標準依職權進行判決。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判決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
(6)法院不判決離婚后,雙方分居又滿1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
(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對兩類人的特殊保護
(1)現役軍人。為保護軍婚,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此處的“重大過錯”,一般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等過錯行為。
(2)女方。男方在這些情形下不得主動提出離婚:女方孕期;女方分娩后1年內;女方終止妊娠6個月內。但是下列情形離婚不受限制:女方提出離婚的;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如雙方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為避免出現更不利于孕產婦、胎兒或嬰兒保護的情形,或者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隱患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情況受理當事人的離婚請求。
4、必經程序
《民法典》第1079條中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對一般案件來說,調解并非必經程序,但離婚訴訟的審理,法院應當進行調解,這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是由審判人員依職權主動進行的調解。并且,法院在案件審理之前、審理過程中和判決之前都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經過調解后,按以下幾種情形進行處理:
第一,雙方達成和好的協議,由原告撤訴,將調解協議記錄在卷;
第二,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審判人員按調解協議內容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的法律效力相同,雙方領取了離婚調解書,夫妻關系即告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的,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依法作出準予或不準離婚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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