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效
1、確定贈與財產:在協議書中詳細列出贈與財產,包括財產的名稱、描述、數量等。
2、表述贈與意愿:明確表達贈與人的意愿,說明他希望將該財產作為禮物贈予受贈人。
3、確定受贈人:在協議中明確指出受贈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4、 陳述交付方式:在協議書中陳述如何交付贈與財產,如是否需要簽名、日期和證人的簽名等。
5、撰寫條款和條件:如果贈與人有任何條件或限制,這些應該在協議書中具體說明。
6、簽署協議書:贈與人和受贈人必須在協議書上簽字,證人也應該簽署并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7、注冊協議書:一旦協議書簽署完畢,可以將其注冊,確保其合法有效性。
父母出資買房贈與協議怎么寫
父母出資購買房產協議應當明確寫出財產的明確歸屬和出資人,用來保障房產安全。明確財產的同時還可明確債權債務,往后由誰來承擔債務一目了然。有多套房產的都要寫出,甲方對上述房產享有各項權利而乙方并不享有。最終雙方蓋章簽字,留下身份證號后發生法律效力。
一、具體寫法流程
1、寫明贈與人、受贈人雙方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基礎身份信息。
2、寫明贈與房產的坐落信息、產權證號或者購房合同編號。
3、父母可以明確贈與房產的范圍,包括房產附帶的相關權益,房屋內的裝修、家具家電,全部贈與給子女。
4、明確贈與的房產為贈與人所有的財產,贈與人有權處分該房產,贈與房產不存在權利瑕疵,這是為防止他人以無權處分為由追回房產。
5、明確房產的過戶時間以及過戶時的稅費由誰承擔,父母贈與子女房產的,一般會約定當房產具備過戶條件時,無條件配合子女過戶,并承擔過戶產生的全部稅費,同時約定不配合過戶的違約責任。
6、明確贈與協議不附加任何條件,接受財產一方不用履行任何義務,贈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銷贈與,如果撤銷贈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
7、明確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方式,最后簽字,寫明日期
二、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所有權歸屬問題
在處理離婚糾紛中父母為子女出資所購房屋歸屬問題時,應區分父母出資購房的時間、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父母出資購房的出資比例及出資方式等因素來確定該房屋所有權的最終歸屬。
(一)父母出全資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1)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不動產的所有權。
(2)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生在其子女結婚后,則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有證據證明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子女。相應地,子女雙方以該共同受贈的出資購買的不動產,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父母部分出資(往往是首付款)
1、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于子女婚前財產。
(2)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仍可適用本條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2、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1)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于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2)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后,則應將該出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并以該出資作為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贈與合同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屬于雙方法律行為,是單務、無償、諾成合同。
除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以外,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謂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旨在通過對贈與人的撤銷權予以限制來實現平衡贈與人與受贈人利益的效果。
一、贈與合同的訂立方式
贈與合同的訂立方式可以有書面、口頭或其他法定方式。書面形式即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按照贈與標的的交付時間,可以將贈與分為現實贈與與非現實贈與。現實贈與又稱即時贈與,是指在合同成立之時贈與人就將標的物交付受贈人的贈與,現實贈與的合同成立與履行是同時實現的,因而常為口頭形式。非現實贈與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贈與人按照合同的規定將標的物交付受贈人的贈與,非現實贈與合同的訂立與贈與人的履行行為不是同時進行的,采用書面形式居多。
二、贈與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故當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贈與合同。但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具備三個方面的條件:當事人主體應當適格;贈與合同內容及形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贈與合同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可資贈與的財產范圍
贈與合同中的“財產”應當作廣義理解,不僅包括有體物,也可以包括債權、股權等無體物;且贈與的財產也并不限于現實已經取得的財產,就未來的利息、未來的工資收入等將來可能取得的財產,也可以囊括于可資贈與的“財產”范疇。
一、履行移轉財產所有權的義務
贈與合同的訂立旨在移轉贈與財產的所有權。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類型財產的贈與,其移轉所有權的法律要求有差異。例如,對于不動產、股權等類型的財產,相關法律就規定要求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這種情形下,贈與人就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有關手續。
二、不得撤銷贈與合同的履行
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法定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如果贈與人未依約定交付贈與財產,則構成違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贈與財產;如果由于贈與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財產發生毀損、滅失,以致贈與人無法實際交付贈與財產的,贈與人應當向受贈人承擔賠償責任。
三、附義務贈與合同的履行
贈與合同可以附義務。附義務贈與實際上是要求受贈人在接受贈與時,必須要承擔一定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也就是說,贈與附義務的,如果受贈人不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請求其履行。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但對于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此外,如果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贈與合同履行中的窮困抗辯權
贈與人的窮困抗辯權,是指在受贈人請求贈與人履行贈與義務時,贈與人基于法定的事由可以進行抗辯的權利。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行使窮困抗辯權需具備下列四個要件:
1.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但贈與財產的權利尚未完全移轉;
2.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
3.贈與人經濟狀況出現惡化的時間必須發生在贈與合同成立之后;
4.經濟狀況顯著惡化達到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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