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繼承權的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享有的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概念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第一,依我國法律規定,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繼承權也僅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也會接受遺產,但不是基于繼承權接受的,即不是以繼承人身份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接受遺產的情況有兩種:
一是受遺贈。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將其財產贈于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但不能指定其為遺囑繼承人。換句話說,法人、其他社會組織和國家可以享有受遺贈權,但沒有繼承權。
二是接受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在這種情況下,它們也不是基于繼承權接受遺產的。
第二,繼承權是依法律規定或遺囑而發生的權利。法律沒有規定的為法定繼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繼承權。在合法有效的遺囑中未被指定為繼承人的革命,不能享有遺囑繼承權。
第三,繼承權具有財產性。繼承權的客體只能是遺產,而不能是被繼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所謂繼承權主體,也就是享有繼承權、能行使繼承權的主體。具體為以下三類:
1、法定繼承人。即指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繼承。
3、遺贈扶養協議指定的繼承人。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前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實質上是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因此,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基礎和前提。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它是一種期待權。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權僅是一種期待權,繼承人不能實現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必須以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為前提,即只有被繼承人死亡并留有遺產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后,繼承人的繼承權才可由期待權變為既得權,才能開始繼承遺產。
其次,繼承權具有顯著的身份屬性,但不是身份權。繼承權是以一定的身份為前提的權利,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近親屬的自然人。因此,有的學者把繼承權看作是身份權。但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的意義僅在于賦予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而不是讓繼承人取得被繼承人的某種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非只要具備特定的身份就必然享有的不會喪失的權利。因此,把繼承權看作是身份權是不妥當的。
最后,它是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延伸。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以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沒有公民個人財產私有權,也就無所謂繼承權。繼承權是私有財產所有權的合理延伸的真實含義在于,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繼承權,是保護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的必然。正因為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財產享有所有權,繼承人才能享有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才取得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
1、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
2、第二順序繼承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3、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4、第一順序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5、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留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對房屋進行處分的,則按遺贈扶養協議、遺囑對房屋進行分配。
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
2、以人身關系為基礎。世界各國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都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系為依據而確定的;
3、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
4、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后,繼承權才成為繼得權,開始遺產繼承。在實行遺囑繼承制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
綜上所述,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即指將死者生前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歸有權取得該項財產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在處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于何種親屬,均享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2023年新規定繼承順序
法律分析:按照2021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承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繼承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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