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繼子女贍養老人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只要贍養了老人就有權獲得的;
孩子享有父母財產的繼承權,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法定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民法典同時規定,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由此可知,繼子女是有繼承權的,但前提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撫養關系。
二、繼子女繼承遺產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在法律上扶養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二)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三)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1、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2、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三、繼承的分類有哪些
(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方式,繼承可分為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不是按照被繼承人的遺囑而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繼承人參與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和遺產的分配原則等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是被繼承人的意思確定。
遺囑繼承是指繼承人依照被繼承人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繼承方式。在遺囑繼承中,繼承人、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的份額等都是由被繼承人在遺囑中依法確定的,即決定于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思。就整體而言,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自古代社會就一直存在,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對遺囑自由的限制程度不同,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主次地位不同。從產生的歷史上看,法定繼承先于遺囑繼承,但從適用上看,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所以,法定繼承又稱為無遺囑繼承。
(二)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根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權利義務的范圍,繼承可分為有限繼承與無限繼承。
有限繼承又稱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只在一定范圍內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和義務的繼承。在有限繼承中,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僅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度,對于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超過遺產的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無限繼承又稱為不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必須承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權利義務的繼承。在無限繼承中,即使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繼承人也必須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不得拒絕,繼承人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全部債務。所謂的“父債子還”,就是無限繼承的表現。
(三)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根據參與繼承的人數,繼承可分為共同繼承與單獨繼承。
共同繼承是指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繼承。數個繼承人共同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為共同繼承人。在共同繼承中,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為兩人以上的,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時,須對遺產進行分割,故共同繼承又稱為分割繼承。現代法上規定的繼承一般為共同繼承。共同繼承根據繼承人的應繼承份額又可分為均等份額繼承和不均等份額繼承。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同一順序的繼承人原則上應均分遺產;不均等份額繼承是指共同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不均等。
單獨繼承是指繼承人僅為一人的繼承,即僅由親屬中的一個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如長子繼承、幼子繼承等。在單獨繼承中,僅由一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故又稱為獨占繼承。
(四)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根據繼承人參與繼承時的地位,繼承可分為本位繼承與代位繼承。
本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基于自己的地位,在自己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例如,我國法律規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些人參與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他們參加繼承時即為本位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應直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順序者不能繼承時,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其地位的繼承。因此,代位繼承也稱為間接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只能在被代位繼承人原來的繼承順序上繼承被代位人應繼承的份額,而不論代位繼承人有幾人。
繼子女只要履行了贍養義務,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也是享有繼承權的,不過需要具備上述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義務。未成年的繼子女與繼父母共同生活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法律賦予其等同生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即在繼父或繼母與未成年繼子女撫養關系存續期間,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所以一旦繼子女成年,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父母就沒有撫養繼子女的義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 我國1950年《 婚姻法 》沒有明確提出“繼父母”與“繼子女”的稱謂,僅在第16條中表述為:“夫對于其妻所撫養與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對于其夫所撫養與前妻所生的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該規定如果用現在的概念概括一下,含義為:繼父母對于受其撫養的繼子女,不得虐待或歧視.1980年《婚姻法》在第2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法律關系:“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與1950年《婚姻法》相比,有兩個方面的變化:一是繼父母對所有的繼子女都不得虐待或歧視,同時所有的繼子女也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母.二是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之間的關系視同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在第27條仍采納了這樣的規定,成為目前規范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規范.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所以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存在兩種情形。 1、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后,未成年的繼子女完全或者部分由繼父或者繼母撫養、教育,這種情況下,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和子女的法律關系。他們之間也就具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繼子女也相應的對繼父母有 贍養 的義務。 2、未形成撫養教育型關系。 主要是因為生父或者生母 再婚 后,繼子女已經成年,已經獨立生活,或者完全由親生父母承擔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未跟隨再婚的親生父母生活,如跟隨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生活等。這時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僅僅是名義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因而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他們之間也就沒有相應的相互繼承關系。 以上就是網小編為大家所總結的有關“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的全部內容,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此外,如果你還有任何疑問或者是想更多的了解有關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歡迎進入網進行 在線律師 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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