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遺產公證需要什么材料如下: 1.當事人的居民 身份證 、戶口簿、 社保 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2. 代理 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證書及委托人、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身份證明; 3.被 繼承人 的 死亡證明 、注銷戶口證明; 4.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 5.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如系第二順序 法定繼承 ,則還應提供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6. 法定繼承人 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以及該法定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親屬關系證明; 7.法定繼承人放棄 繼承權 的,除親自到公證機構為意思表示之外,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
繼承權公證書的辦理流程是:
1、準備好繼承人的身份證件、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注銷戶口證明、遺產的所有權證明及財產清單等材料;
2、向公證處申請繼承權公證;
3、公證處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發給公證書。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書需要的材料:
1、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被繼承人遺留的財產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戶口簿。
4、親屬關系證明。一般由被繼承人或繼承人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證明,也可以由以上主體所在地公安機關證明。居民可以由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證明。村民可以由村委會和鄉(鎮)政府證明。
5、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由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6、繼承人因特殊情況不能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繼承的,應當提供經過公證的委托書,委托其他人代為辦理。
7、被繼承人父母已經死亡的,應提供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
8、遺囑繼承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遺囑。
繼承人公證須如下條件:
1、當事人需要具備繼承權,并且繼承已經開始,即被繼承人已經死亡。
2、申請人提供的文書內容完備,含義清晰,簽名、印鑒要齊全。
3、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真實、合法、充分,公證的事宜不得違法,也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范圍如下:
1、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1、證明民事法律行為是公證機構的一項主要業務。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證明合同(協議)。
a、證明各類經濟合同。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承攬合同、聯營合同、借(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勞動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合同、股權(設備、技術)轉讓合同、企業兼并合同等。
b、證明各類民事合同、協議。包括贈與合同、合伙協議、贍養(撫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婚前(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民間借款(還款)協議、賠償協議、拆遷協議、宅基地使用協議等。
(2)辦理繼承公證。
(3)證明收養和認領親子。包括收養協議、解除收養協議、事實收養、扶養事實、認領親子協議(文件)等。
(4)證明單方法律行為。包括辦理遺囑、委托、聲明、贈與、承諾以及單方出具的擔保和保證、制作票據拒絕證書等。
(5)對現場活動進行法律監督和證明。包括招(投)標、拍賣、公司創立大會、抽簽、開獎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數人參加的現場活動。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公證機構證明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主要包括: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實。如親屬關系、婚姻狀況、職務、職稱、學歷、經歷、身份、健康狀況、受(未受)刑事處分、民族、國籍、法人的資信情況等。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公證機構所證明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商業活動記錄、專利注冊證書、商標注冊證書等。
(2)公證的范圍包括:證明文書的內容屬實、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屬實、證明文書的簽署地點和日期、證明文書的副本(影印本、復印本、節本、譯本等)與原本相符、證明譯文與原文相符等。
4、賦予無疑義的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5、保全證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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