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辦理流程:申請、審查、登記、撤銷。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在城市,協議離婚的登記管理機關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在農村,協議離婚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
1、夫妻雙方應當先共同簽訂離婚協議書;
2、達成離婚協議后,再去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3、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經過三十天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不想離婚的,都可以撤回離婚申請;
4、期滿后,雙方都未撤回申請的,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請求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應當發給離婚證。
離婚需要的資料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需要攜帶雙方的戶口本原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以及雙方的離婚協議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手續。
如果是指到法院起訴離婚的話,需要攜帶起訴狀,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2份,對方的居住證明或是戶籍證明到對方的經常居住地或是戶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離婚辦理手續會因為離婚方式的不同而不同。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程序為:
1、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協議中必須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
2、攜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
3、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4、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為:
1、準備好起訴狀及相關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訴;
2、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另一方;
3、庭前調解;
4、調解不成的,開庭審理;
5、等候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辦理流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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