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于孩子的撫養權,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就去法院起訴,法院一般會按照以下規則來判定孩子的歸屬:首先,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其次,兩周歲以上的子女,會優先考慮條件較好的一方撫養孩子。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然后,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此外,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最后,夫妻離婚后,非直接撫養方要負擔子女的撫養費。,離婚后孩子撫養權不能給爺爺奶奶,父母是孩子最好的監護人。,若離婚后時,孩子小于兩歲則撫養權判給母親;兩周歲到十周歲的孩子,父母雙方均有權力要求撫養。但可依照具體情況,根據“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優先考慮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如果孩子年齡滿10周歲或以上,則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應尊重孩子的意愿。,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當事人可以起訴離婚并要求小孩的撫養權,但最終法院會不會把孩子判決給當事人,要看離婚雙方撫養孩子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根據《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撫養權
一、離婚糾紛常涉及孩子撫養權糾紛,今天普法內容就是離婚時撫養權一般會怎么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根據上述規定,撫養權一般按照孩子的年齡來區分。
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如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等情形,可以由父親撫養。或者母親同意由父親撫養的,并且對孩子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法律不干涉。
三、已滿兩周歲不滿八周歲,以最有利子女原則確定撫養權歸屬。
這樣也是實踐中爭議最多的階段。《民法典》從未成年子女傾向保護角度,將“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定為判決原則,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撐起保護傘。如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四、已滿八周歲子女,尊重他們的的真實意愿。
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并結合雙方撫養能力、與子女親四、已滿八周歲子女,尊重他們的的真實意愿。
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并結合雙方撫養能力、與子女親厚程度等因素,確定孩子撫養權。厚程度等因素,確定孩子撫養權。
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根據四個標準判定,核心原則是“子女利益最大化”。按你說的情況,父母離婚孩子14歲,不愿意跟父親生活;那么只要母親一方沒有不適宜撫養子女的情況,即便父親經濟條件更好,法院通常會把孩子撫養權判給女方。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有:第一,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第二,根據孩子的年齡進行判定撫養權(如兩歲以下的跟著母親生活);第三,參考孩子自己的意愿;第四,父母雙方的經濟承擔能力等。
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愿更有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說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著撫養權的歸屬。但在實際過程中,有的子女面對父母離異沒有心理準備,非常痛苦,根本不想父母離婚。在選擇跟誰生活時,有的既不想得罪父親也不想得罪母親,不論是父母哪一方詢問都表示愿意跟該方生活;有的在表達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時存在著搖擺,有的甚至不愿或拒絕選擇;而有的由于對事務的認知能力并不準確和全面,可能因為生活需要等各種原因而無法判斷如何選擇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判斷,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見是關鍵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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