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法出臺后,人民群眾對于夫妻雙方之間的婚前財產的關注度持續升高,但是對于具體的新婚姻法婚前財產的情況大家還是不太了解,了解到這方面原因,小編就想給大家普及一下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的知識。
一、新婚姻法婚前財產規定
1、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第十八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3、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國婚姻法取消了“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畢竟結婚是對于任何人來說都是一件終身大事。所以,大家還是應該對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內容多一些了解才是。
新婚姻法對財產分割的規定有:
1. 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夫妻各自所有財產歸各自所有;
2.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3. 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首先,新婚姻法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這些財產在離婚時應平均分割,但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不同的分割比例。
其次,新婚姻法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些債務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避免了因債務問題引起的糾紛。
最后,新婚姻法還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包括一方的婚前財產以及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這些財產在離婚時歸各自所有,不參與分割。
總之,新婚姻法的財產分割規定旨在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減少因財產問題引起的糾紛。同時,夫妻雙方可以在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不同的分割比例,體現了法律的靈活性和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
夫婦二人離婚的時候,夫婦結婚后的共同財產能拿出來分割,可是對于二人婚前的財產能拿出來分割嗎?法律對于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有哪些規定呢?以及如何去保護個人的婚前財產呢?下面就不妨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的分割要點吧!
一、新婚姻法離婚婚前財產的分割
1、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婦另一方的財產另一方的婚前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婦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之中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婦另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前財產如何分割?要是婚姻二人對婚前的財產沒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根據婚姻法上述規定,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而且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轉化為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咨詢,有些情況下要是沒有證據證明是婚前個人財產,司法實踐通常會作為夫婦共同財產處理。
2、我國婚姻法中的其它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另一方生活困難,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二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另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離結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財產分割咨詢,離婚時,另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權或者房子的所有權。”所以就算認定是婚前個人財產,也有可能會失去房子的所有權。
二、婚前財產怎么保護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婚前財產如何分割?要是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結婚后才實際占 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婦另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結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結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 定為另一方婚前財產。
2、夫婦另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 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另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結婚后由二人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子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 經過4年,可視為夫婦共同財產。”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婦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既不符合結婚后所得共 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另一方的婚前財 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婦另一方所有的財產, 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婦共同財產。但本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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