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條件
起訴離婚的條件具體如下: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對于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準予離婚。
5、特別規定:
(1)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2、法院審理階段也是法院的離婚程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后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對方。對方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后,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后,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
3、法院判決最后,根據庭審情況,會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到法院起訴離婚要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到法院起訴離婚要的條件:
1、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2、起訴離婚的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
3、起訴離婚的一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4、男方起訴的,女方不是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起訴離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一、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
二、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系。
三、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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