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可以贈與房產嗎
夫妻之間可以贈與房產嗎
夫妻個人財產是可以相互贈與的。夫妻屬于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夫妻之間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后又反悔,雙方訴至法院。實務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不能撤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自由撤銷權。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報》上答記者問,其中的表述是:“經反復研究論證后,我們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動產從交付時起權利轉移、不動產則從過戶登記時權利轉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對此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因此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贈與承諾若沒有辦理公證,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自由撤銷權,受贈人要求強制履行不會得到支援。
夫妻之間房產可以贈予嗎
可以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并沒有限制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的關系。而根據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如果夫妻之間的房產贈予尚未辦理過戶手續,在完成房產轉移之前都還是可以撤銷贈予的。
夫妻之間房產,如果是婚前房產是可以贈予的,如果是婚后房產,就是放權房產的棄權。。。
因為婚后房產證,不管是寫的一方名字,或雙方名字。都是屬夫妻共有的,不存在贈與的。
如果是想一方個人獲得房產,就需要另一方放棄房產權。
如果是婚前房產證,就需要房產方用贈與方式,進行在房證上加名了。
姐妹之間可以贈與房產嗎
您好!姐妹之間可以贈與房產,只要一個愿送,一個愿收,并且雙方都愿意依法辦理過戶手續就行。謝謝閱讀!
夫妻之間沒有房產證只有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可以贈與嗎?
不可以的
沒有房產證不能辦理公證,
不辦理公證就不能贈予!
朋友之間可以贈與房產嗎
朋友之間,那你這屬于 ·非直系親屬贈與(視同銷售)
(1)贈與人需按征收機關核定的房屋計稅價格計征營業稅及附加5.6% ,如果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贈與的,免征營業稅及附加。
(2)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贈與房屋核定的計稅價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按照稅率20%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受贈人需按征收機關核定的房屋計稅價格繳納契稅,稅率3%。
提示:個人通過非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后新的購房時間確定。
合法夫妻之間的房產贈與需要交稅嗎?
按贈與的方式辦理:一種是加上你的名字,房產的一半贈給你,另一種是變成你的名字,那就是全部贈給你。贈與房產沒有兩年的限制,但現在規定受贈人要交3%的契稅。
夫妻之間房產可以互賣嗎
夫妻之間房產不可以互賣,夫妻之間房產證可以更換名字。
夫妻共有房產怎樣可以贈與一方
夫妻雙方帶上產權證,土地證,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去中國公證處辦理。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屬于夫妻共有嗎
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是否屬于夫妻共有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是在結婚前贈與房產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其對子女個人的贈與,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是結婚以后,夫妻一方的父母贈予的房產,沒有明確指出給誰的,或者說贈予給夫妻雙方的,一般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3、如果在婚后由一方的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的一方子女的名下的,可以按照規定視為只對自己一方的贈與,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如果是由雙方的父母出錢購買的不動產,而且把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那么該不動產就被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所共有,但是如果當事人有另外約定的就除外。
夫妻共同財產界定的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獲得某項財產如稿費,但并未實際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費,此時這筆稿費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應支付一筆稿費,但直到婚姻關系終止前也沒有得到這筆稿費,那么這筆稿費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特別是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6、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處理。
綜上所述,父母贈予子女的房產不一定屬夫妻共同財產,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結婚前贈與房產的,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認定為其對子女個人的贈與,不得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下列法律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則處理。
夫妻間房屋贈與要注意什么問題
夫妻屬于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夫妻之間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是可以相互贈與的,那么,夫妻間房屋贈與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夫妻間房屋贈與要注意什么問題一、夫妻財產約定與夫妻贈與之間的區別 1、《民法典》規定了我國夫妻財產約定的具體模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從該條的規定看,夫妻可以約定的財產擁有模式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和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約定一方所有的全部或者某項具體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這一約定并不符合以上三種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模式,這種情況下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應按贈與對待,應該適用合同法關于贈與的法律規定。 2、夫妻間贈與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首先,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民法典》第658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動產交付或不動產過戶手續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其次,即便是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符合法定情形時,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可見夫妻間的贈與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形下,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當然如果夫妻之間的贈與如果辦理了公證,則贈與人無權撤銷,因為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而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一方則不享有法定的撤銷權,夫妻財產約定自該協議簽訂之日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因此夫妻任何一方不能隨意撤銷該約定。 3、夫妻間的贈與的權利轉移必須依照規定履行相應的物權變動行為。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交付該動產,不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履行物權變更登記,履行了上述行為,贈與物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夫妻財產約定自簽訂之日起財產權利的轉移已依上述約定發生,只是未經物權變動手續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之間贈與房產,什么稅不用交 1、不需要繳納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變更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雙方共有,雙方約定、變更共有份額的,免征契稅。 2、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不需要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4、不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四條規定,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屬于細則中“贈與”所包括的范圍。 5、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因此,夫妻之間贈與房產,不應繳納印花稅。三、夫妻間房屋贈與可以隨便撤銷嗎? 1、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房產的贈與在過戶之前可以撤銷嗎? 一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續期間,承諾將個人財產贈與另一方,后又反悔,雙方訴至法院。實務中有兩種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贈與人不能撤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可以適用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自由撤銷權。 最高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在2011年8月13日的《人民法院報》上答記者問,其中的表述是:“經反復研究論證后,我們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約定的模式,即分別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將一方所有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所有的財產約定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雖然雙方達成了有效的協議,但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物權法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合同法關于贈與一節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動產從交付時起權利轉移、不動產則從過戶登記時權利轉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對此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因此夫妻一方對另一方財產的贈與承諾若沒有辦理公證,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自由撤銷權,受贈人要求強制履行不會得到支持。 2、夫妻間贈與的房產已經登記過戶的,還能夠撤銷嗎? 夫妻間一方將財產已經贈與另一方后,贈與人能否主張撤銷贈與? 雖然沒有給出答案,但法律之間的適用是相通的。 從法律體系上來看,既然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賦予了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舉輕以明重,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撤銷權的情形較任意撤銷權要嚴重的多,屬嚴重侵害贈與人的行為。此外,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婚姻法亦未排除贈與人享有法定撤銷權的適用。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重點在于明確夫妻之間贈與房產可以按照規定處理;如果贈與的房產已經登記過戶,但受贈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等,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故,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民法典》第663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故受贈人若出現上述情況,則贈與人有法定撤銷權,但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需要說明的是,如作為受贈人的夫妻一方對另一方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甚至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行為,因這些情形大多構成規定的離婚法定事由,與贈與人追求美好婚姻生活、鞏固夫妻感情、穩定家庭的良好初衷是相違背的,雖然這樣的良好初衷一般不會寫進贈與協議中,但應屬贈與協議的題中應有之意,贈與雙方對此是心知肚明的。 出現上述情形,既可以說是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亦可以說是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應有的義務,贈與人當然享有撤銷權。另外,贈與合同在結婚之前訂立而婚姻關系未能締結的,一般認定該贈與合同為附條件贈與,即贈與雙方只有順利結為夫婦,受贈人才能獲贈贈與物。如果婚姻關系未能締結,贈與合同解除。贈與雙方雖就贈與物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在上述情形下仍有權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四、怎么化解夫妻房產贈與撤銷權? 1、及時辦理房產變更登記,落袋為安 如果男方婚前或婚內承諾贈與房屋,讓他用行動來表達。什么行動?不是寫一個書面贈與協議,也不是寫一個夫妻財產約定,一定要到房管局去做變更登記,將他承諾贈與的房屋登記到你的名下。贈與財產所有權轉移前,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反之,贈與財產所有權轉移后,贈與人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了。 2、做贈與公證 現實中,由于很多房產有按揭,而很多銀行又規定還清按揭前不能辦理變更登記。這時如果受贈方逼著贈與方提前還清按揭去過戶,搞得不好就會增加夫妻矛盾,得不償失。那么怎么辦呢?教大家第二招:做贈與公證。 3、明確約定贈與人放棄任意撤銷權 據了解,部分公證處不給有按揭的房屋做贈與公證。還有部分贈與人基于各種各樣的理由不愿意去做贈與公證。那么怎么辦呢?給大家支第三招:在夫妻財產約定書或者贈與協議里明確約定:贈與人自愿放棄行使任意撤銷權。 任意撤銷權是《民法典》賦予贈與人的一項民事權利。贈與人有權選擇是行使還是放棄該民事權利。贈與人在協議中明確放棄任意撤銷權,屬于自愿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應受法律保護。因此,在贈與人明確放棄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即使贈與房產未經公證或者尚未過戶,贈與人也不得主張撤銷。 夫妻間贈與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銷權。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任意撤銷權是《民法典》賦予贈與人的一項民事權利。贈與人有權選擇是行使還是放棄該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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