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婚姻法規(guī)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將第三種情形,即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予以刪除。2021年開始,只有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我國現(xiàn)行的法定婚齡為: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男女雙方自始不具有因為結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無效婚姻本質上是同居關系。關于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無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的,任何人在結婚后,發(fā)現(xiàn)配偶存在重婚現(xiàn)象,或者是配偶并沒有滿法定的結婚年齡,那么此時需要及時的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請求。若是在結婚后才發(fā)現(xiàn)配偶存在很嚴重的疾病的,此時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關系的請求。,一是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二是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三是請求權的存續(xù)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不過即使婚姻無效,無效婚姻期間所生的子女也認為是婚生子女,主要是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
法律客觀:無效婚姻,又稱違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形式。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規(guī)定無效婚姻內容,只是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版已廢止)中才有“婚姻關系無效”的提法。2001年《婚姻法》修訂中,確立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內容,使得《婚姻法》的體系更為完善。現(xiàn)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原因有:(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y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于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條規(guī)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10月1日實施)取消了對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以及對重婚事實向檢察機關舉報的規(guī)定,弱化了婚姻登記機關的司法職能。使得婚姻無效的宣告請求權人只是限定在婚姻當事人及其利害關系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未到法定婚姻為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4、以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xiàn)已廢止)第十條規(guī)定的無效婚姻的四種情形是,(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現(xiàn)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guī)定只有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為可撤銷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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