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登記結婚之前,男女雙方想要辦理財產公證的,就可以拿著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住所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辦理財產公證。這主要針對的是動產的問題。如果男女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涉及到不動產的,就應當前往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
一、婚前財產公證要去哪里公證 在正式登記結婚之前辦理財產公證,對于婚后生活大有裨益。因為,實踐中許多夫妻,就因為婚前個人財產與婚后共同財產的問題,導致矛盾重重,甚至是婚姻關系的破裂。而如果在登記結婚之前,男女雙方想要辦理財產公證的,就可以拿著相關證件和材料,共同前往其中一方的住所地,或者是經常居住地的公證機構,辦理財產公證。這主要針對的是動產的問題。如果男女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涉及到不動產的,就應當前往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財產公證。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公證也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公證,都必須是需要出于男女雙方的共同自愿。只有當雙方都一致同意辦理財產公證的,才完成整個財產公證手續。二、婚前財產公證的注意事項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其具體程序是:協議雙方當事人應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申請辦理,填寫公證申請表,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財產權利證明,婚前財產協議書(當事人沒寫協議的公證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代為書寫),其它證明材料。公證員在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中,除要認真審查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意思是否表示真實、協議的內容是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外,認為還要注意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注意審查婚前財產協議中的內容,約定的財產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爭議。在現實生活中,當事人獲得財產權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接受贈與的,有繼承等。但在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并不是都不存在爭議。如我們在辦理這類公證中,就遇到有個別當事人,在結婚前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幾年,雙方經濟共同支配、購置財產(如汽車、房產、股票等),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卻只寫了一方當事人的姓名,表面看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實際上卻是雙方共有的。還有的個別的當事人,在準備結婚前,共同出資購房,購買家具、電器等物品,但財產權利憑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姓名,實際上在這樣的財產的權屬問題上已存在著問題。因此,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一定要注意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約定的財產權屬上是否存在糾紛,協議中財產的歸屬,債權債務處理的內容上是否明確,要做到雙方當事人無異議才能辦理公證。 2、對沒有房屋產權憑證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收集當事人購置財產時給付款項的證明材料。在現實生活中,有的當事人已實際占有、使用房屋,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未獲得房屋的產權憑證;還有的當事人,購買了房屋,在房屋還未交付、產權憑證未獲得前就準備結婚而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對這類當事人,公證員要注意了解房屋的來源,房屋的付款情況,房屋的使用、裝修等現狀,并收集相關的證明材料,同時應向另一方當事人進行應證,只要另一方當事人認可對方婚前財產的情況屬實,并對財產權屬的約定無異議,我們認為這類婚前財產協議,可以公證。 3、注意審查當事人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不予受理。有的當事人在婚前單方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他們認為要求對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有傷感情。對這種公證申請,應不予受理。同時公證員要給當事人做耐心的講解,告知其辦理婚前財產的目的、意義,鼓勵當事人要打破傳統的婚姻觀念;告知其辦理公證,需要雙方當事人到公證處親自辦理;告知其將申請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時間放在臨結婚前或結婚后。 4、注意審查再婚當事人或另一方系再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權利憑證,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產權糾紛。在婚前財產公證中,有的當事人由于有婚姻失敗的經歷,對再婚就顯得格外的謹慎,為了避免再次離婚而發生財產糾紛,對婚前的財產申請辦理公證。公證員在辦理此類公證時,要注意審查當事人公證的財產是否是屬于本人所有,有無產權糾紛。要求當事人要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審查財產的權屬。只有搞清了財產的權屬,做到約定的財產無爭議、無產權糾紛,才能使公證的協議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5、對未婚夫婦申請辦理的婚前財產公證,要注意在雙方達成的協議和公證詞中載明協議生效的時間,即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簽名、公證)、辦理結婚登記后生效。因為這類財產協議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只有在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雙方當事人才有約束力。否則,反之。 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共同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也就是說,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并由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親自在筆錄上及有關協議書上簽字確認。所以,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