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公證可以改,但是更改之后也需要進行公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公民變更遺囑,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既無權對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加以變更,也不能代理遺囑人進行遺囑變更。變更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變更的每一事項無論涉及哪些內容,都必須與國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則變更的內容無效;變更遺囑的方式也要求合法,一般來說,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兩種:第一,制作新遺囑,用以改變原遺囑內容,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第二,提出變更原遺囑的聲明,但必須按原設立遺囑的方式和程序進行。,遺囑人需要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親自到辦理該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因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證處申請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或請原公證處派公證員到其住地辦理。申請時,遺囑人應當提供身份證件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憑證和需要變更或撤銷的遺囑公證書,講明變更或撤銷該公證遺囑的原因和理由。,公證處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與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相同。,遺囑人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公證處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手續:對變更公證遺囑的,應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制作一份遺囑公證書,并收回原遺囑公證書;對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出具撤銷遺囑公證書,并收回原遺囑公證書。,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一)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二)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一般來說遺囑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之后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如果當事人想要更改也應當到相應的公證機關進行變更。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變更已經公證的遺囑必須要立遺囑的人自愿的到以前公證的地點進行撤銷原來的遺囑內容,然后進行更改。法律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遺囑見證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一、遺產繼承公證可否更改
遺產繼承公證可以改,但是更改之后也需要進行公證。如果認為遺產繼承公證有錯誤的,可以提出復查,如果確定有錯誤的,會進行更正。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例如收取遺產在此期向產生的收益,進行起訴和應訴活動等。
三、法定繼承的適用范圍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對該部分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遺贈人死亡的,對其所應繼承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四)遺囑因違反法律、公序良俗等而無效的,對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適用法定繼承;
(六)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適用法定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八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身份、申請辦理該項公證的資格以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備,含義是否清晰,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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