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怎么辦理
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在公證機關的見證下,將自己的遺囑內容進行書面表達,并在遺囑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的遺囑。公證遺囑的辦理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1.選擇公證機關:遺囑人可以選擇任何一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遺囑的辦理。一般來說,選擇地點最好是遺囑人的住所所在地或者遺產所在地的公證機關。
2.準備材料:遺囑人需要準備自己的身份證明、遺囑書、受遺產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遺囑書應當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并在每頁簽名或者按指紋。如果遺囑人不能親自到場,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
3.辦理公證遺囑:遺囑人需要到達公證機關,向公證員說明自己的意愿,并將遺囑書交給公證員。公證員會對遺囑人的身份進行核實,確認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并在遺囑書上加蓋公證章。
4.領取公證遺囑:公證遺囑辦理完成后,遺囑人可以直接領取公證遺囑。如果無法親自領取,也可以委托代理人領取。
需要注意的是,公證遺囑是一種有效的遺囑形式,但并不是唯一的遺囑形式。遺囑人也可以選擇其他方式進行遺囑的書寫和保管,如律師遺囑、自書遺囑等。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需要遵循相關法律規定,確保遺囑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公證遺囑辦理手續: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2、公證處受理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并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3、遺囑的審查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制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后,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并注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4、批準出證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審批合格后,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并不得涂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制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5、公證書生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準之日起生效。6、領取公證書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法律客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公證處遺產繼承公證流程
遺產繼承公證流程如下:
1、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準備相關材料;
2、將證明材料及有關申請表格交給承辦公證員,由承辦公證員予以受理;
3、公證員出具受理通知單,憑受理通知單進行編號等;
4、在規定的時間內,帶本人的身份證明和公證費發票,領取辦理完畢的公證書。
對遺產繼承進行公證,通過審查和調查,可以保證遺產繼承的真實性并能夠證明繼承繼承的完備性與可操作性,使得遺產繼承更為安全從而減少以后發生遺產糾紛的可能。
遺產繼承公證處流程如下: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2)受理。
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遺產繼承的方式是怎么樣的?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系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兩種以上的繼承情況,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公證,但遺囑、生存、收養關系等應當由本人辦理公證的除外。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并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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