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經過以下程序: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
根據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二)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
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
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
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
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并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并加蓋印章(原件)。
申請辦理遺產繼承公證的注意事項:
(一)遺產應當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二)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有沒有爭議;除已知遺產外,有無其他債權債務;
(三)對于夫妻共有財產的繼承,我國婚姻法規定,除有約定外,夫妻關系有效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在辦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繼承公證時,夫妻共有財產,只有屬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另一部分則應歸在世的一方所有。
(四)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應當先確認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決定適用的繼承形式和法律規定;
(五)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六)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七)在有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應當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確定是否適用代位繼承或轉繼承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您好,有效的遺囑形式可以分成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打印遺囑以及錄音錄像遺囑。不同的遺囑形式有不同的有效條件,您可以根據情況進行選擇。家與家律師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為您介紹這些不同遺囑的要求: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親自到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如果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時,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遺囑人所在地辦理。辦理公證遺囑需要準備:財產憑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公證處辦理即可。如公證人員認為老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響遺囑效力的,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專業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口頭遺囑。口頭遺囑相對于其他遺囑形式較為特殊,只有在遺囑人身處危急情況下才能夠使用,并且需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該口頭遺囑。如果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有能力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的形式去立遺囑但是卻沒有立的,那么在危急時刻立的口頭遺囑會被認定為無效。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家與家律師特別提醒,在2021年《民法典》正式實施之后,公證遺囑的效力不再優先。如果數份遺囑內容相互抵觸,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或者需要幫助的話,歡迎聯系我們,家與家律師專注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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