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證處辦理 放棄繼承權 公證一般是公證處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作出公證,各地的公證收費的標準都不相同,一般公證費為200元,另加副本費、復印費。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公證辦理程序: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事人的身份證明,如 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等; 2、 繼承人死亡 的證明; 3、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如下的材料:
第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第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需要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第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第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需要提交財產權利證明;
辦理房產公證的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契稅發票等相關材料。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二)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三)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四)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聲明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出生年月:住址:,被繼承人于年月日在死亡。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有如下遺產:位于株洲市XXXXXXX房產的全部產權。我是被繼承人的母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我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上述遺產享有合法繼承權。,現本人鄭重聲明:對上述遺產,我自愿無條件放棄繼承權。以上情況均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我愿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特此聲明,聲明人:,聲明地點:,年月日,(一)繼承人可以在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開始前放棄遺產繼承。,(二)放棄繼承需要由被繼承人自愿書面聲明,寫明放棄繼承的遺產內容。,(三)繼承人放棄繼承遺產的,由其他繼承人按法定繼承分配其放棄繼承的遺產份額。,(四)可以參考《民法典》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客觀:《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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