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撫養費能反悔嗎
當然可以變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第2款規定:“關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的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的變更包括增加、減少和免除三種情況。撫養費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時提出的,除了因物價調整,原定數額難以維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學、實際所需撫養費用超過原定數額以外;還可能因為子女身患疾病,撫養一方無力支付全部醫療費用;或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經濟收入顯著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子女與其生活水平相差懸殊等。反之,有給付義務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減免給付撫養費。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可以反悔嗎
1、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則不能反悔,協議仍然有效;如果雙方未辦理離婚登記,則協議無效。
2、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已簽訂的離婚協議能否反悔,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領取離婚證前,離婚協議未生效,隨時可以反悔。
2、領取離婚證以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種情形加以分析:
(1)離婚本身不能反悔。
雙方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要復婚必須雙方自愿并重新辦理結婚登記。
(2)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
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主要涉及撫養權和撫養費。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
(3)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但也有例外。
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婚目的,反過來又以顯失公平等為由起訴。法律顯然不能支持這種不誠信的行為。
①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應當認真履行;
②對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如有變更或撤銷的意見,雙方不能重新達成合意時,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訴訟必須在協議簽訂后的一年內提起,超過一年的,法院不予受理;
③提起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一方必須舉證證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否則會遭到法院的駁回。
離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
離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前提。離婚為合法有效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不符合結婚要件的男女結合后請求“離婚”的,不按離婚處理。
第二,解除婚姻關系的主體是婚姻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愿,只能當事人本人進行。
第三,解除婚姻關系應當符合法定的離婚條件和程序。當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離婚手續,否則不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第四,解除婚姻關系將產生一系列離婚的法律后果。婚姻關系終止將引起夫妻人身關系消滅、共有財產清算、子女撫養方式變更、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后果。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復婚登記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孩子撫養權可反悔嗎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之中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必備的條款。在離婚協議的簽訂的過程之中,是可以進行更改的。因為這個時候雙方還在協商階段,雙方協商一致才會簽訂離婚協議。雙方如果有不同的意見,那么可以重新進行協商進行更改。但是如果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那么就不能夠隨意的反悔了。如果想要反悔,而對方又不同意的話,那么只能夠按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通過法院訴訟的,需要具有正當的情形,法定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權,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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