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二婚婚前財產分配
法律主觀:
離婚 時, 夫妻財產 的處理可以分為兩個方面: (1)夫妻一方特有財產的處理:夫妻一方的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 (2) 夫妻共同財產 的處理: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當事人因離婚就 財產分割 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客觀: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二婚婚前房產遺產怎么分配
二婚婚前房產遺產怎么分配:
1、二婚婚前財產一般由夫妻協議分配。若夫妻不能達成書面協商的,則婚前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配;
2、再婚期間雙方一起獲得的財產,是二婚夫妻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雙方可以進行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情況下,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進行。
夫妻個人債務如下:
1、婚前所負債務;
2、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所負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繼承遺產或接受遺贈,并且遺囑或贈與合同中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因繼承遺產、接受遺贈所應承擔的被繼承人、遺贈人的債務;
7、夫妻雙方因為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因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為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8、夫妻一方因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等。
綜上所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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