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對財產分配所做承諾是否有效
婚前對財產分配所做承諾是否有效一、婚前對財產分配所做承諾是否有效
1、婚前對財產分配所做承諾具有法律效力,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問題,只要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且沒有損害國家以及任何第三方的利益,這樣的約定合法有效,且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哪些屬于婚前財產
以下屬于婚前財產:
1、婚前存款屬于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采信的程度高;
2、婚前房產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么,產權歸屬沒有爭議財產婚后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于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地方;
3、婚前投入婚后收益,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后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關于房產的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有效。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婚前協議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且不違反法律規定,便是有效的。婚前房產協議書有效,只要約定的事項是合法的,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的欺詐或脅迫就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財產公正有效嗎
婚前財產公證是有效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公證的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婚前財產公證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綜上所述,婚前財產公證是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婚前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分析】:只要內容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是有效力的。婚前協議,是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對雙方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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