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公證后怎么過戶
當事人可以持以下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登記。遺產公證后房屋過戶流程如下:
(一)申請書原件;
(二)當事人身份證件;
(三)如由委托代理人辦理,需提供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件(需要公證);
(四)房地產權證原件;
(五)房屋平面圖;
(六)契稅完稅證及契稅完稅貼花原件,納稅后提交;
(七)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八)繼承公證書原件;
(九)其他有關文件。
二、遺囑公證有有效期嗎
公證遺囑的有效期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沒有新的有效遺囑推翻該遺囑,該公證遺囑一直有效。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因此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三、哪些法律行為可以公證
按照公證法的規定,公證機構從事以下公證活動:
(一)證明合同(契約)、委托、遺囑等法律行為;
(二)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三)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
(四)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并不一定發生法律后果,但為避免日后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系;
(五)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六)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采取措施,保全證據;
(七)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八)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九)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由此可知,遺產公證需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接著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最后繼承人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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