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一審終審
法律分析:一審終審離婚訴訟類案件僅僅是針對婚姻效力作出的規定,因為在我國婚姻法當中,明確規定了無效婚姻的范圍,法院在對無效婚姻作出判決以后,是不再接受上訴的。其他普通的離婚訴訟案件是可以上訴的,這也就是說,在一審的時候,如果法院已經在證據、事實清楚的情況之下,判決雙方的婚姻無效的話,一審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判決不服怎么辦
離婚判決不服方法如下:
1、夫妻雙方通過進行協議或者是走司法的程序進行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這種法律關系;
2、對于感情破裂的這一個條件,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對是否判決離婚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3、一方對于離婚判決有不服的,那就只有向法院申請再次開庭審理。
具體進行離婚的途徑:
1、就是登記離婚的方式,使用這種方式進行離婚要滿足這樣的一些條件,那就是夫妻雙方在決定離婚的這個事情上面進行了協商,并且達成了一致的離婚意見,那么就可以到相關的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的登記手續,對于夫妻間協商的內容,應該在夫妻的離婚協議上進行體現,但是這樣進行離婚的一種方式,是不會對離婚后涉及到的財產分割或是撫養權歸屬等問題進行判決的;
2、通過司法程序進行訴訟離婚,選擇這樣的方式通常就是夫妻雙方對于離婚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所以只能夠到法院進行訴訟離婚,再由法院裁決是否離婚,同時這樣的離婚方式在法院判決的時候也會對財產分割、撫養費、債權債務等具體的問題進行判決。
綜上所述,通常對于離婚判決不服的情況也會發生在訴訟離婚之中,如果有一方對于離婚判決有不服的,那就只有向法院申請再次開庭審理,走司法的審判監督程序對于判決予以糾正,但是如果是發生在訴訟離婚之中的糾紛,那么就不能向法院提起婚后財產糾紛訴訟這種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
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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