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離婚后怎么分
如果該婚前房產單純是一方購買,則屬于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規定,另一方不能對其進行分割。
我國《民法典》規定,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不論婚姻延續時間多長,該個人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顧名思義,婚前房產若是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是不能分配的,也就不存在婚前房產如何分割的問題。如果另一方參與婚后還貸,則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當然,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補償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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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離婚后,婚前的房產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登記在他個人名下的,那么房產歸一方所有。若婚前買的房產,婚后共同還款的,在分割房產時候,取得房子所有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
一、房子是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配
1、婚前買房是一方個人支付的,這種情形在法律上屬于夫妻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婚前買房均為二人出資,房屋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的,按共有財產處理。
3、婚前一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4、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的,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二、男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1、對于共同財產,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則。分割的方法主要有:一是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二是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項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三是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后,需補償另一方相當于一半的價格。
2、對于男方婚前的財產,或者根據民法典規定屬于其個人財產的,或者男方和女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了婚后協議,對財產有明確約定屬于其個人財產的,在離婚時屬于男方一方所有,女方無權分割。
3、另外,如果男方提出離婚,是因為女方的過錯行為,且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情形男方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包括主張精神損失費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財產怎么界定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早期的民法典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共有財產。但經修改的民法典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如何認定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的具體內容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婚前財產一定是個人財產嗎?
婚前財產一般情況下應認定為個人財產,但不同的財產處置行為和方式有時也會造成財產形態和歸屬的變化,以房屋為例:
1、婚前全款買的房子,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婚前用個人財產作為首付款,向銀行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房子登記在出首付的這一方名下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按揭貸款的,那么如果日后離婚了,就由雙方協商房子歸哪一方所有,如果協商不了,一般房子判給登記方,但是另外一方是可以要求對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部分,還有婚后房產增值的部分進行補償的。
3、不管是婚前全款買的房子,還是婚前出首付按揭貸款買的房子,如果雙方協商,比如說簽訂協議,這個房子是算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情況房子也算夫妻共同財產。
4、若婚前有多套房產,但在婚后對房進行了變賣,所得房款將算作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屬于個人財產嗎?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長,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獲得的孳息,比如植物生產出的果實等。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種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存款的利息等。自然增值是屬于不需要人為操作自然的增加某個東西,就是非人為的增值。對于房屋的自然增值來說,主要指房屋在未來一段時間后的房屋價格的上漲。如夫妻雙方沒有就婚前財產所產生的收益進行特別約定,孳息如房屋的房租、該收益部分應認定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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