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沒有離婚證再婚需要什么手續
法律主觀:
有 離婚證 再婚 需要以下這些手續: 1、申請。需提交男女雙方各自的 身份證 原件、戶口本原件、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要注意的是: 離婚 后再婚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 判決書 。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 婚姻登記 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材料。 3、審查。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詢問雙方是否自愿,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 結婚證 ,填寫 結婚登記 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法律客觀: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再婚領證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再婚領證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雙方的離婚證;
2、戶口簿或者公安部門或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加蓋印章的戶籍證明;
3、身份證或者有效臨時身份證;
4、由本人到登記現場簽字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5、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辦理結婚證的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綜上所述,達到法定年齡的、有結婚意向的男女雙方可以到民政局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在結婚之前很多人都會做好婚前體檢,這個并不是強制的,但是還是很有必要的,婚前體檢包括全身檢查以及生殖檢查、還有輔助檢查,婚前做好檢查,以免日后產生什么矛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再婚要什么手續啊。
一、再婚需要什么手續及證件?
在雙方任何一方的戶口所在地辦理均可。以現在的婚姻登記辦法,在一方戶口所在的那個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即可。
(一)申請
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二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二)受理
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三)審查
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四)登記
問雙方是否自愿,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五)發證
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系,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予以確認。
第一次婚姻關系解除時如果是在國外按當地法律通過司法程序辦理的,其離婚證件(指法院出具的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須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被裁定承認的,視為有效;被駁回的,視為無法律效力;第一次婚姻關系解除時如果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離婚證件無需經我國人民法院裁定承認,但須經其居住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構的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
再婚登記需要什么證件
法律主觀:
再婚登記需要的證件:男女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除此之外還需要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夫妻再婚的,應到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婚姻登記,工作人員審查后滿足結婚條件的,依法發給結婚證,完成婚姻登記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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