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訴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后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時候一般情況之下是平均夫妻 共同財產分割。但是可以要求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損害賠償的條件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和他人同居;
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至于起訴出軌離婚財產分割,在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之下,正常情況之下是按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平均原則進行分割的;如果一方有過錯的,一般會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如果有過錯的一方,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的時候要求按出軌離婚財產分割進行賠償。
起訴離婚的財產分割一般方法: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都是按照均等方式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是均等的;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的處理的時候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是對于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的時候各歸管理、適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的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財力,或者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的時候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和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次啊會餐可以誒一方所有、分割入伙財產的一方對于另一方應該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般價值的補償。
5、對于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的時候應該從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給予合理縫合或者是折價處理。
6、雙方對于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的時候偶沒有變更房屋的產權,增值部分屬于另一方應該獲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倉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獲得的財物,離婚的時候,如果結婚時間補償,或者因為索要財務造成來了對方生活困難,可以酌情返還。對于獲得的財務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以按照贈與方法進行處理。
8、對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該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子女撫養或者是無過錯方等原則分割給另一方所有。分的房屋的一方對于另一方給予相當于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該照顧女方。
9、離婚的時候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還沒有獲得經濟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對于另一方給予適當的照顧。
10、婚前的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的自然毀壞、消耗、滅失,離婚的時候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不予支持。
上述就是小編對于起訴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有關介紹。由此可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就可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對于財產分割進行起訴。法院就會根據公平公正的原則,作出恰當的財產分配。這有利于男女雙方獲得各自應該有的財產,減少矛盾。
離婚房產分割起訴狀怎么寫
法律分析:離婚房產分割起訴狀應當包含以下事項:1、原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3、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和對方房產進行分割,還有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4、能證明雙方有婚姻關系的相關證據,還有房產的房產證,有證人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起訴狀包括共同財產的分割嗎
離婚起訴狀可以不寫共同財產的分割,對于原告來說,自己想要申請人民法院判決什么就在訴訟請求當中寫什么。假如之前雙方就已經協商處理了解除婚姻關系,并且也分割了夫妻共有財產,提起民事訴訟只是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那民事訴訟狀當中只寫清楚撫養權就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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