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婚前房產?
婚前財產是指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但是很多人會有疑問,比如如何界定婚前房產?婚前房產如何分割?下面我們將為大家一一作出解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如何界定婚前房產?
1、房產的取得是以產權證作為國家確權的標志,如果你結婚前買的房子辦下了產權證并且是你的名字,那么這房子就是你的婚前財產,歸你自己所有,因此,對于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而言,產權證上署誰的名字就顯得非常重要。
2、一方確實是婚前交款購房,但是是在婚后才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書,算是婚前財產還是算婚后財產呢?雖然國家確權是婚后才進行的,但是,該房子產權的取得完全是一方婚前金錢價值的轉換,購房合同。發票等可以說明問題,因此應當認為是一方的婚前財產。
離婚時婚前房產如何分割?
婚前購置的房產,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一種是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婚前購置房產的不同方式,在離婚財產分割時當然也有所不同。
1、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在離婚時,這樣的婚前房產如何分割?當購房者于婚前購房時交納的首付款及個人于結婚前償還的貸款,這房產是屬于購房者個人的婚前財產,我國法律規定,對于婚前屬于個人的財產,原則上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不允許分割的,雙方另外約定的除外。購房者結婚后,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是可以雙方協商或法院判決。
2、婚前一方首付按揭,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在離婚時,這樣的婚前財產如何分割?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的房產,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房屋等不動產物權的產權認定以物權登記為準,就是說,房屋產權證上登記誰為權利人,誰就對該房屋產權享有所有權。
因此,對于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前一方首付的婚前財產,在離婚分割時最好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因為婚前一方首付的房產在離婚分割時會涉及到房產還貸的扣除及扣除后分割。綜上所述,我們了解了婚前購房,離婚時對婚前房產如何分割,但在現實中,由于各家情況的不同,對離婚時婚前房產分割的方式方法也不同,這時就需要咨詢專業的婚姻律師。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帶來的如何界定婚前房產?婚前房產如何分割?的全部內容。
怎么才算婚前財產
法律分析:1、在婚前買房的,算婚前財產從原則上來說,婚前買房是個人財產,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此提醒一下各位:還有很多人不知道結婚是要按照領取結婚證的那一天開始算起的,不是婚禮哦!因此在未領取結婚證的前提下共同買房的,并不能當做共同財產。2、婚前訂立財產協議的,算婚前財產若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了財產協議,并經過公證,這樣一來,婚后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也就是說,當一方使用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個人財產買房時,房子就屬于個人財產。3、由父母出資買房贈與給你的,算婚前財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寫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結婚前兩年買的房子屬于婚前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房屋一般是夫妻個人婚前財產。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根據相關規定,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屋,一般為其個人房產。但如果雙方婚后對房屋產權登記添加名字的,視為是一方自愿贈與房屋產權給另一方的行為,而且已經發生了房屋產權變動的法律效力,該套房為雙方共同擁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房本上一個人的名字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本上一個人的名字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1、若是在與其配偶結婚前的當事人購買的房子,并且是已經還完房貸或者是全款買的則是屬于當事人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
2、若是在當事人與其配偶結婚后購買的房子,那不管是寫一個人名字還是兩個人名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拆遷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若是拆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2、若是拆遷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財產,那么拆遷分得的房子只屬于夫或妻各一方。
二、父母贈與房產算夫妻雙方的嗎
結婚后父母出錢為夫妻雙方購買的房屋,可以視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是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是父母在贈送時已經明確的說明是給其中某個人的才可以認為是個人的財產。夫妻雙方結婚后由其中一方的父母出錢為其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視為是對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是屬于夫妻的個人財產。
三、男方無法證明出資可否要求分割房產
在我國男方若是無法證明出資如果能證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能要求分割房產的。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婚前財產怎么界定
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房產的確認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
(1)“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
(2)“購房”時間點,即什么時候開始視為購買房產成功。
對于前者,夫妻雙方自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后”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對于后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后才進行按揭貸款,并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鑒于房產在法律上屬于不動產的范疇,而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之日。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婚前財產的法律規定
在我國早期的民法典等相應法規中,對婚前財產未作規定,默認結婚后所有財產為雙方共有財產。但經修改的民法典中規定婚前財產屬夫妻之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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