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必經程序。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離婚法律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于雙方自愿;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民法典婚姻規定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
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于好取得共識,應準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民法典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并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后,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反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的程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雙方協商、簽訂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冷靜期等待、領取離婚證書。
首先,雙方需要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在協商過程中,雙方應該充分溝通,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并盡可能解決所有爭議問題。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可以開始進行下一步。
其次,雙方需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該包括雙方的基本信息、離婚原因、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視權等內容。在簽訂協議時,雙方應該認真閱讀協議內容,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接下來,雙方需要到當地民政局或婚姻登記機構申請離婚登記。在申請登記時,需要提供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等相關證件和材料。工作人員會對雙方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雙方符合離婚登記的條件后,會受理申請。
然后,進入冷靜期等待階段。在冷靜期內,雙方可以再次協商解決爭議問題,如果雙方仍然愿意離婚,可以在冷靜期結束后領取離婚證書。如果一方反悔,離婚申請將被撤回。
最后,冷靜期結束后,雙方需要再次到民政局或婚姻登記機構領取離婚證書。離婚證書生效后,雙方便正式離婚。
總之,協議離婚需要雙方充分協商、簽訂協議、申請登記、冷靜期等待和領取離婚證書等多個步驟。在整個過程中,雙方需要保持理性、平和的態度,盡可能解決所有爭議問題,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離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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