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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公證利弊(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是什么)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2-19 08:07:58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謝謝

婚前男女雙方是否需要公證,那的看實際情況,如果你認為婚后雙方有可能因為各自的婚前財產而產生矛盾,那就去公證一下,如果雙方不會有矛盾,就沒有必要去公證,畢竟公證會嚴重傷害夫妻雙方的感情。再說,只要有相應證據能證明是婚前財產,根本沒有必要去做公證。
當然如果您的私有財產數量相對較大,特別涉及金錢、股權、股票、債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益時,在區分婚前取得還是婚后取得難度較大的情況下,建議您去辦理婚前財產公證,這樣可以保障和區分婚前個人財產。
其次,再婚的男女雙方在再婚前必然都有自己的婚前財產,同時也有子女撫養等現實問題,也可以考慮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保證自己的財產權益,同時也保證了今后子女撫養的費用等,有利于今后的生活。
第三種情況是老年人的婚姻,在可能的條件下也可以進行財產公證,因為各方的子女都已經成家立業,對老年人多少持有不太放心的態度,特別是在財產問題上,往往出現較為激烈的矛盾,甚至導致嚴重的后果;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進行財產公證,有利于緩和家庭矛盾,有利于老年人婚后的生活。

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利弊

婚前財產公證,是為了證實婚前的雙方財產狀況,避免因為后期共同財產認定不清,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婚前財產公證并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必要的,最重要的是經營婚姻!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有哪些

您好,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優點
從法律方面來說,婚前財產公證是以減少財產糾紛為目的,起到了一個正確保護的作用;從社會角度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則是新婚夫婦的理性選擇,對社會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應該積極推崇的。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當婚姻出現問題面臨離婚時婚前財產公證就會發揮它的作用,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經進行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又有利于解決一些由于分配問題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爭端,節約了雙方的時間和金錢。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結婚和離婚都是夫妻雙方的權利。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不足
在現階段,婚前財產公證制度對保護個人合法財產和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它仍存不完善之處,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婚前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制度以婚姻關系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關系不成立它是不具有任何效力的。在現實中存在類似現象,例如某人在婚前擁有一定的財產和一些債務,他為了躲避這些債務而結婚,便將自己的婚前財產公證給未婚妻所有,當該男一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由于自己的原有財產己經屬于未婚妻了,法院便不能強制執行。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
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盡管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卻容易使雙方失去培養了許久的愛情,所以,至今仍有許多人堅決抵觸它。
3、婚前財產公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如果夫妻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屋等財產歸男方所有,而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法律面對這一情況的時候也顯得無能為力。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二婚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結婚登記時,往往對婚前財產公證不理解,認為是多此一舉。其實,要結婚了,對雙方各自財產進行明確,這并不意味著雙方今后就一定會有訴訟產生,也并不是只針對其中某一方。雙方的財產都進行公證,以后真的發生糾紛,用不著請律師,由法官裁決就是。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短期內會避免夫妻之間的財產紛爭之擾。因為事先有了婚前公證,所以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也會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婚前財產公證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雙方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而謹慎的預期;其次,隱含在婚前公證行為中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承認了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結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證是對婚姻和財產歸屬的肯定。但離婚也是雙方具有的權利,并且婚前財產從一開始公證就是明確的,處理起來十分容易。這一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婚前財產公證以婚姻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證也是無效的?,F實中還存在這樣一類現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并且還有一些債務,為了躲避債務,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所有,在雙方結婚后,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因為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于妻子,便不能被強制執行,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將房屋等財產公證為男方所有,而十幾年后,雙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這時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3、無法保護無形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財產,也可以界定婚后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都是有形的產權。但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財產已經越來越重要。婚姻財產的分配僅限于有形財產是不夠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識積累,雙方努力創造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幫助,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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