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誠協議只有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才有法律效力。忠誠協議的內容范圍十分廣泛,目前在國司法實踐中,男女之間訂立的忠實協議的法律效力相關問題仍舊存在爭議,一般需要根據實際案情,對該協議的效力進行確認。
何為“忠誠協議”?
忠誠協議指雙方自愿以書面形式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相互忠實、保持專一,不應有婚外性行為等的約定,如果違背了協議約定,應承擔協議所約定的違約或民事賠償責任。
“忠誠協議”效力論
男女雙方簽訂“忠誠協議”后,“忠誠協議”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夠將“忠誠協議”作為判決的直接證據嗎?
“忠誠協議”有效論
1.忠誠協議屬于契約,夫妻忠誠協議是由兩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簽訂的,意思表示真實,雙方自愿增設了關于身份關系的違約責任條款,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2.婚姻法屬于私法范疇,貫徹意思自治原則,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婚姻法》沒有明確禁止夫妻就忠誠問題進行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基于平等真實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對雙方的忠實義務以及違反忠誠義務時所要承擔的責任進行約定。
“忠誠協議”無效論
1.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屬于道德調整的范疇,法律不應當干預。除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情形(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外,“夫妻忠誠協議”中其他賠償約定無效。
2.忠誠協議限制了當事人的人身權利,人身權是法定的,不能通過合同來調整,不屬于財產約定的范圍,不適用合同法規定,在忠誠協議中約定違約金無效。
如何簽訂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誠協議”?
1.忠誠協議中應避免約定違反忠誠義務者承擔過高的財產責任,如凈身出戶、巨額賠償等條款。
2.忠誠協議中不得對離婚后的財產分割問題進行約定。
3.忠誠協議中不得就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約定。
4.忠誠協議不得剝奪和限制人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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