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后車輛未過戶怎么辦
夫妻離婚以后雙方已解除夫妻關系,辦理車輛過戶也就相當于普通個人之間車輛過戶,但是與普通個人車輛過戶又稍有區別,因為離婚夫妻往往會牽扯到財產歸屬問題。
離婚夫妻辦理車輛過戶最好雙方都能到場。如果實在有一方不能到場(尤其是原車主),建議最好帶經法庭或婚姻登記管理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定效力的離婚協議到場以示財產歸屬權。
確認車輛歸屬權并確認雙方都知情的情況下,車輛過戶手續流程便與普通個人車輛過戶一樣,帶車輛登記證書,行駛證,雙方身份證,辦理車輛過戶上牌就可以了。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十八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自機動車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轉移登記。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轉移登記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二、離婚車輛不過戶可以嗎
如果是協議離婚,協議明確了車子分給誰,對方拒絕過戶的,可以根據離婚協議,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果是訴訟離婚,并且法院判決了汽車的歸屬的話,如果對方不同意過戶的,則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三、車輛過戶收費標準
車輛過戶費主要按年份、排量進行收取,根據轎車、客車、越野車、貨車等車輛類型以及不同排量范圍、載重量范圍等類別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收費標準。
北京二手車過戶費用基本差不多,最低過戶費用200元,最高過戶費用800元,其中1.0L以下排量收費200元,1.0L-1.9L排量收費400元,2.0L-2.9L排量收費600元,3.0L及以上收費800元。車輛不過戶容易發生糾紛,如果是協議離婚,對方拒絕過戶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如果是訴訟離婚,如果對方不同意過戶的,則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離婚夫妻已解除夫妻關系,所以辦理車輛過戶就相當于普通兩個人之間車輛交易車輛過戶是一樣的。但是嚴格意義上講也稍有區別,因為離婚夫妻往往牽扯到財產歸屬問題。這樣的情況是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根據財產分割的。可以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或執行書直接到車管所辦理車輛財產轉移。,第二,如果雙方配合可以直接到第三方代辦過戶機構辦理車輛的過戶手續。,兩種辦理方式花費的時間和費用都是不一樣的,根據自己的需求決定。,由法院開具判決書和協助執行書的,直接帶著以上手續和雙方的身份證離婚證。行駛證和車輛登記證書進行辦理。,《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四條船舶等物權登記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夫妻離婚時,財產的價值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司法鑒定,確定財產的價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六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按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并且,按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比如工資、獎金;,2、一方因身體受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而一般情況中,結婚彩禮是在婚前給,所以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該認定為個人財產。,所以,如果結成夫妻后,雙方感情破裂離婚時分割共同財產,那么結婚彩禮就不能請求分割。,綜上所述,離婚車子的過戶,也就是普通車子的過戶流程,不復雜,只要雙方都配合好就可以盡快辦完。
法律客觀: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二百四十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有財產,離婚時平均分配。有約定按約定內容處理,無約定按共同財產處理。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展資料:
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1)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的分割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5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以夫妻共同財產在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
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合伙企業出資的分割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分割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 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 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婚前承租公房,婚后房改購為產權房的處理
不論產權證記載是哪一方的名字,均作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因房價上漲,離婚時不愿意按合同購買價格分割,則: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7)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如果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還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權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8)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該出資的認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