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職太太離婚補償標準2022
全職太太離婚時要求給予家務勞動補償,多次引發關注。那么,全職太太離婚時可以要“工資”嗎?民法典對此問題又有怎樣的規定呢?北京海淀法院立案庭法官胡美青為大家講解全職太太離婚時是否可以索要“工資”。
1.民法典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這一條是關于離婚經濟補償的規定。按照民法權利與義務一致原則,夫妻在照顧老人、子女或配偶,以及為家庭生活便利付出更多時間和精力的一方,離婚時應當享有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家務補償請求權的成立,需具備下列三個要件:(1)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時間限于離婚之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離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離婚時由當事人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3)提出經濟補償請求以付出較多義務為前提,不考慮雙方過錯因素,即無論雙方對于婚姻破裂是否有過錯,付出較多義務一方均可要求補償。
2.離婚經濟補償的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個案具有特殊性,勞動價值也無法完全客觀量化,需結合具體情形予以全面綜合考量。一般來講,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長短。婚姻關系存續時間越長,付出的家務勞動時間越長,則補償數額也應相應增加;
(2)投入家務勞動的精力多少。比如,照料老人和撫育子女遠比洗衣、做飯等投入的體力、精力更多,因此強度較大或復雜的家務勞動應當獲得更多的補償;
(3)家務勞動對家庭貢獻的大小。一般來說,投入家務勞動的時間、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諧穩定,越有利于家庭財富增加,因此,家務勞動對家庭財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應當作為確定補償數額的考量因素。
3.法官提醒
家務勞動補償是對家庭義務付出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彌補付出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發展機會,并非簡單的家務工作報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
一、家庭主婦離婚后可以要求賠償嗎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制的情形下,離婚時,家庭主婦本身就可以得到一半的財產,其對家庭的付出已經得到了相應的對價。因此,法律沒有規定在沒有約定財產所有制情形下的處理。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有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只要具備這些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離婚時受害方就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離婚賠償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的基礎理論中確定了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因為離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 離婚損害賠償 又是一種 婚姻家庭 中的一種侵權行為,所以其應該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一)行為的違法性。實施的行為違法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條件。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民法典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此類違法行為主要是指實施與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家庭成員的,因觸犯刑法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也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行為。
(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無論損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錢來衡量,只要對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利益造成了傷害的事實,都構成了損害的事實。在離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了婚姻關系破裂,一方提起離婚,無過錯一方由此受到財產上和非財產上的損害。離婚財產上損害的范圍,只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因離婚所受到的現有財產權益的損失。離婚涉及的非財產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在下面的章節中還要具體的講述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
(三)有因果關系存在。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是否存在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是復雜多變的,但在離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實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是導致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破裂、離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無過錯配偶一方遭受財產上損害和非財產上損害的直接原因。
(四)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了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主觀態度。在侵權行為中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不影響其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在離婚案件中,離婚損害賠償以配偶一方有過錯為主觀要件。行為人的過錯就是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主觀上有故意違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過錯,過錯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遺棄等離婚原因情況的存在。
三、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確定了該給離婚 精神損害賠償 的情形,那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是多少呢,法律并沒有在具體數額上予以規定。法院判案一般從以下幾點進行綜合考慮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所以離婚案件的精神賠償數額都是有所不同的。
(一)過錯方的過錯程度
(二)侵害行為的具體情節
(三)損害結果的嚴重程度
(四)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五)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六)過錯方的具體情況以及事后態度
(七)其他情況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系的結束,那么,由此會產生子女撫養、家庭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所以,在具體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時,還應考慮到其他情況,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勞動和子女撫養、教育上的時間和費用等因素。
法官是要根據這幾種情況確定離婚案件中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的。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家庭主婦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有法律規定的情形,那么就可以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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