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遺囑,按法定繼承,繼承人之間無法協商遺產分配份額,可以通過訴訟方式分割遺產; 2,向房產所在地基層法院起訴,起訴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起訴狀、房產證、被 繼承人死亡 證明; 3,起訴狀中重點寫明需要繼承房產的情況、繼續糾紛主要過程; 4, 法院判決后 ,繼承人拿法院的判決書、本人身份證、原房產證,到房產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過戶手續。
法律客觀:房產繼承糾紛如何解決,主要內容如下:房產遺產繼承法律規定是按照《繼承法》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正常情況下,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總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繼子女、同居者等繼承問題,具體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執行:(一)繼子女與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十九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繼承權1994年后法律對以夫妻名義同居就有夫妻身份予以了否定。《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死亡一方盡了較多義務的可以適當分得遺產,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產生的權利。(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7個流程。如下: 1、起訴方先收集遺產所有權的證據,寫起訴書; 2、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人民法院根據遞交的資料,判斷是否受理; 4、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起訴方交訴訟費,遞交證據書; 5、人民法院通知被告舉證; 6、人民法院排期開庭,發送傳票; 7、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判決。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確定起訴法院 對于 繼承 案件,我國《 民事訴訟法 》第34條規定: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被 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這就是說,繼承遺產的民事官司,當事人要到被繼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或到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這是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即當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還有 級別管轄 的問題,對于繼承數額超過當地法院關于級別管轄規定的,應該到符合級別管轄的人民法院起訴。 2、明確被告和訴訟請求 (1)明確訴訟請求的內容一般來說,繼承案件的訴訟請求有兩點:一是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告繼承的遺產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擔 訴訟費用 及其他費用。 (2)處理好告多與告少的關系。由于人民法院實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則,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職權主動干預,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與少又是相對的,必須根據案件作具體分析,還要考慮告多與訴訟費用的多少之間的關系問題。 3、明確起訴條件根據我國規定,當事人應該符合也下幾個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 法規 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 申請費由申請人預交。但是,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申請費不由申請人預交,執行申請費執行后交納,破產申請費 清算 后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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