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后買房子又復婚的,顯然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后購買房屋的屬于該方的財產,即使復婚的情況下,房產仍然是一方所有。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就不是法律認可的夫妻。除非對財產另有約定的,否則一般不會認定為共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分析:離婚后買的房子再復婚歸屬權需要視實際的情況來定,通常來說離婚時若是離婚協議上有明確房子屬于哪夫妻哪一方,那么房子就是歸哪一方的。但復婚后,如果沒有財產約定的話,那夫妻雙方的個人私有財產,則是屬于該個人所有的。其實也就是說離婚后購買的房子是不屬于共同房產的,若是想要此房產成為共同的,那么可以通過贈與或是通過書面協議將房產登記為兩人名字的方式來使得房產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 后各自的財產屬于個人所有,也就是 婚前財產 ,再 復婚 的 夫妻財產 仍屬于個人財產。在認定夫妻一方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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