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您可以參考一下: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
同時,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當然,夫妻雙方還可以采用書面的協議的方式,約定婚前或者婚后的財產為個人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若由約定就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來認定,若不存在約定,就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等。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幫助。
【相關法條】《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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