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以下手續: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做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夫妻進行離婚時,一般可以先協議離婚,一方不同意協議的就要起訴離婚。當人們起訴離婚時,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當事人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或者出具調解和好的法律文書,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起訴離婚盡量收集對方存在過錯的具體證據,比如說婚內出軌的或者是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這樣子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目前我國有離婚冷靜期制度,但是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以及撫養權沒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具體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起訴離婚的注意事項:
1、補足應提交的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2、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系,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3、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4、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這是訴訟離婚的法定的必要條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也必須執行法律規定的條件,并以此為據裁判是否許可當事人離婚。
5、注意家庭財產的保護。一方起訴后,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在起訴前,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
訴訟離婚的具體流程如下:
1、確定管轄法院。
起訴離婚一般應當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住所地一般指戶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如果被告外出滿一年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夫妻雙方都外出滿一年的,則一般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另外,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需要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1)被告不在國內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
(3)被告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
(4)被告被監禁的。
2、做起訴前的準備。
確定管轄法院后,就要做起訴離婚前的準備。主要是準備以下書面材料:民事起訴狀(即離婚起訴書)、原告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子女身份證明(出生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婚姻關系證明(結婚證、婚姻證明、戶口簿)等。
起訴離婚需要證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現形式。比如家暴,比如婚外情等,都需要相關的證據。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提供財產相關證據(房產證、機動車登記證、銀行存款證明、公司工商登記信息等等)。
3、向法院遞交起訴離婚的材料。
材料通過審核后,法院會開出訴訟費交費票據,指導當事人到指定銀行、本院繳費窗口或者通過網上交費,交完費后將繳費憑證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給承辦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費期限為7日,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視為自動撤訴。
4、開庭前的程序。
立完案后,案件會被分配給相關領域的承辦法官。承辦法官會在某一時間通知雙方開庭時間,或者調解時間,先通知被告后通知原告。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一般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
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5、開庭。
調解不成的,即行開庭審理。原告按照傳票確定的時間按時到庭參加庭審。對于離婚訴訟,原則上要求夫妻雙方親自到場。
6、開完庭后的工作。
耐心等待法院的判決。在這段時間內,雙方仍然可以自由協商、調解。自愿和好不離婚的,可以撤訴;對離婚涉及的各個方面協商一致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調解書。
7、判決書。
拿到判決書后上訴期限為15日,對判決內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具體方式為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遞交民事上訴狀。
如判決不準予離婚的,且沒有上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一般需要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是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一般應當準予離婚。
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具體如下:
1、離婚起訴狀,離婚起訴狀需要寫明:
(1)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身份證號、聯系方式、工作單位及現住址等基本信息;
(2)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4)起訴時所遞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具狀人、起訴時間等內容。
2、雙方的結婚證;
3、原告本人的身份信息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4、子女的戶口簿或者出生證明;
5、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主要有:
(1)能證明對方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材料;
(2)對方實施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3)對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4)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5)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材料。
6、證明家庭財產狀況的證據,如房產證、汽車購買合同、銀行賬戶、股權憑證、保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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