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的辦理方式: 1.如果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的,其辦理方式: (1)夫妻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然后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初步審查,對于符合規定的申請,婚姻登記機關予以受理。 (3)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后,夫妻雙方在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4)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如果夫妻雙方選擇訴訟離婚的,其辦理方式: (1)起訴方要準備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2)一般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或者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3)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起訴方要交納訴訟費。 (4)等待開庭審理。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涉外婚姻的離婚手續的辦理為雙方就離婚的有關問題協商一致后,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非內地居民一方需要出具本人的有關身份證明。一、涉外婚姻的離婚手續如何辦理涉外婚姻的離婚手續的辦理如下:1.雙方就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協商一致;2.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3.對非我國內地居民一方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外國人應當出具有效證件等材料。二、涉外婚姻離婚起訴管轄地規定是什么涉外婚姻離婚起訴管轄地規定是: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配偶雙方均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要求離婚,人民法院認定當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國,人民法院有權管轄。三、涉外婚姻的離婚財產分割遵循的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 受理 離婚登記 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 管轄權 ;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 離婚協議書 ,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 至第三十五條 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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