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辦結婚證的年齡具體如下:
1、中國大陸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不低于22周歲,女性不低于20周歲,男性25周歲、女性23周歲屬于晚婚。
2、港臺地區法定結婚年齡為男性不低于18周歲,女性不低于16周歲。
3、寧夏、新疆等自治區和自治州的少數民族結婚年齡為男性不低于20周歲,女性不低于18周歲。
因此,女性19歲如果屬于港臺同胞或者少數民族是可以領到結婚證的,男性19歲屬于港臺同胞可以領證,其他情況均不可進行結婚登記。
領結婚證不是在任何地方的民政局都可以辦理的。根據法律規定,辦理結婚證必須要在男女雙方任何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或者鄉鎮民政局所在婚姻登記處,如果辦理地點不屬于其中一方的戶籍地,則不予以辦理。
中國國務院批復同意擴大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跨省通辦”試點。這項試點擴大到了二十一個省份,其中包括北京、上海和廣州等一線城市,以及河北、安徽和陜西等中西部地區。
按照新規定,雙方非本地戶籍的婚姻登記當事人可以憑借一方居住證和雙方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在居住證發放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或者選擇在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婚姻登記。此外,試點期限為兩年。
領結婚證需要提交的證件包括以下:
內地居民攜帶:
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可為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本人有效的戶口證件(戶口簿、集體戶口本人頁、戶籍證明原件)。
現役軍人攜帶:
1、本人有效的身份證(可為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2、本人有效的軍人證件;
3、《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港澳臺居民攜帶:
1、有效的港澳臺居民身份證;
2、有效的港澳臺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
3、經港澳臺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華僑攜帶:
1、本人有效的中國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外國人攜帶:
1、本人有效的護照;
2、所在國公證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提交非中文文本的應同時提交同本同格式的中文翻譯件。
結婚登記的流程: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
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做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準予登記,發給;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法律分析: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想要合法結婚最重要的就是結婚雙方必須滿足結婚年齡,其中女性結婚合法年齡是二十周歲,男性結婚合法年齡是二十二周歲,且男女雙方應自愿結婚登記,最后準備好材料申請辦理即可。
一、合法結婚有什么規定?
結婚證辦理新規法律規定是女方20歲,男方22歲可以領取結婚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二、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征
1、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
2、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后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3、結婚行為的法律后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
4、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5、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
綜上所述,情侶雙方想要合法結婚,首先情侶雙方都需要滿足一定的合適的年齡,在辦理結婚的時候,還需要拿好雙方的復印件和帶有自己的證明的戶口本就可以,去民政局申請辦理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