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男方死了婚前財產歸誰
二婚男方死了婚前財產歸誰,繼承權這個引發的糾紛案件是很多的,生活中夫妻之間分分合合是很正常的事情,而且再婚重組家庭,可能跟其中一方就沒有血緣關系,以下了解二婚男方死了婚前財產歸誰
二婚男方死了婚前財產歸誰1一、二婚男方去世房產歸誰
二婚后男方去世,房產歸誰這個問題需要視不同的情形而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房產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那么男方死后,該房產不參與分割。如果該房產是男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那么該房產進入繼承程序,由女方,子女,及男方父母平均分配。
而如果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女方有一半的房產,剩下的部分再進入繼承程序,女方還能再次獲得一部分。
二、法定繼承的原則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等進行財產繼承的一種繼承制度。法定繼承是一個強制性規范,除被繼承人生前依法以遺囑的方式改變外,其他任何人均無法改變。法定繼承的基本原則包括:
(一)保護私有財產繼承權原則
(二)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
(四)養老育幼,保護弱者原則
(五)互諒互讓、協商處理、充分發揮遺產效用原則。
二婚男方死了婚前財產歸誰2二婚后如何保證親生子女順利繼承自己的遺產
1、雙方當事人再婚后,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即確定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雙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法典》19條的規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適用民法典17條、18條來確定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范圍。
雙方當事人的婚內財產及婚前財產約定,只要意思表達真實,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那么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民法典17條規定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仍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雙方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共同所有,那么即便婚內一方所取得的財產符合民法典18條應認定為夫妻一方財產的情形,仍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雙方如果約定了婚內所取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按照具體約定的范圍及比例,來劃分共同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范圍。
2、雙方沒有婚內財產約定亦沒有婚前財產約定,婚內所取得財產適用民法典17、18條來進行劃分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范圍。
3、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較多,離婚時要求給予賠償的,另一方應給予一定的賠償
4、再婚夫妻,只要辦理婚姻登記,取得結婚證,就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彼此有權成為對方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權人
再婚夫妻,如果與對方的子女形成了實際的撫養關系,那么繼父母和與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有權相互繼承遺產。
二婚男方死了婚前財產歸誰3一、再婚夫妻一方死亡房產歸誰
1、首先要確認房產確實是屬于死者的,如果其中一方死亡,他的父母還活著,而且有兒子有女兒的話,他的財產是由他的父母雙方還有妻子兒女之間平分的,如果死者的母親已經去世,也沒有兒子女兒的話,則再婚的妻子能夠繼承所有財產
根據我國的法律繼承的順序是先由配偶再到子女,然后最后是父母,子女包括婚生的,還有非婚生的,還有養子養女,都有繼承的權利,這里的前提是死亡的一方,并沒有立下遺囑,如果有一種是按照遺囑繼承。
2、還一種特殊的情況,如果房產是個人財產的話,例如女方是在男方之前過世,若沒有遺囑,那么財產繼承是由男方和女方自己的親生孩子來繼承,男方與其他女人或者是前妻所生的子女并沒有繼承權,除非男方在再婚時將自己的孩子帶到現在的先祖家庭中,這就形成了一個撫養關系,那這個時候這個孩子同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二婚婚前財產死亡后如何分配
1、因為婚前財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在其中一人死亡后是直接變成遺產進行分配的,不屬于共同財產,不可以由夫妻一方繼承,而是由其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親生孩子繼承,但是如果在生前有立下遺囑或者有贈與的協議除外。
2、關于個人財產首先要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是屬于對方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證據那一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其中一方死亡后,是先將夫妻的共同財產一半歸給另一方,而其余的則為遺產,由對方繼承人繼承,是按照繼承法處理的。
二婚男方死了婚前財產歸誰4再婚夫妻的子女繼承權如何規定?
雙方的子女沒有直接繼承權。
1、親生子女對自己的父母的財產有繼承權。
2、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繼子女無繼承權。
3、婚前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后不會變為夫妻財產。
4、有結婚證的合法夫妻之間享有對方財產的繼承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七、十八條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財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確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愿意接觸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婚夫妻,丈夫死后妻子有繼承權。只要是登記了的合法夫妻,在配偶死亡后都有權繼承其配偶的財產。可以分兩種情況處理:
1、二婚夫妻,丈夫生前留有遺囑的,那么在丈夫死后,可以按照遺囑來處理丈夫留下的遺產;
2、二婚夫妻,丈夫生前沒有留下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遺產,這時妻子有繼承權,屬于丈夫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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